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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非法盗采江砂”那些事儿
2021-10-21 13:44: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随着基础建设及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有着建筑业“软黄金”之称的江砂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但江砂禁采范围随着长江生态保护工作的推进逐步扩大,目前长江已经全面禁止采砂,江砂供需矛盾越发凸显,不少犯罪分子为攫取暴利疯狂盗采江砂。

  10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末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非法盗采6余万吨江砂系列案件”为例,为听众介绍盗采江砂的社会危害及检察机关的履职情况。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杨某、吴某才、朱某兵经事先商议,由杨某主要出资、吴某才部分出资,购买了一条废旧货船并改装成“三无”采砂船;朱某兵联系原靖江市某单位副大队长毛某获取水政执法巡查信息以确定非法采砂的时间;吴某才自行或者通过被告人孟某玲联系被告人魏某祥、魏某中、武某新、杨某玉等运砂船船主运输江砂,联系被告人何某洪等人在焦港浮吊市场销赃。杨某、朱某兵、吴某才三人约定,所获采砂款在除去运输费、工人工资、毛某好处费、浮吊费用、船上日常开支等费用外,剩余部分杨某分得50%,朱某兵分得30%、吴某才分得20%。

  在非法采砂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兵通过毛某确定非法采砂时间后,被告人吴某才现场安排采砂活动,并驾驶朱某兵出资购买的一艘小艇用于接送人员、望风、联系浮吊船,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江边望风,王某某、王某通过朱某获取吴某才的采砂指示,操作“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期间,杨某、吴某才等人通过被告人孟某玲将从其他工程处开具的江砂来源证明用于本案的非法采砂过程,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朱某兵、吴某才伙同被告人魏某祥、魏某中及被告人武某新等运砂船船主,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如皋、靖江交界处FB13浮附近禁采水域非法采砂共计37次,盗采江砂共计66454.28吨,并通过被告人何某洪等浮吊船主在焦港浮吊市场销赃,共计价值人民币3153853.3元。

  案件影响

  危害长江航道安全

  涉案禁采水域有多个沿江港口,航道多、船舶通行量大、通行船舶吨位大,大量“三无”采砂船非法作业占用航道盗采江砂,严重影响来往船舶正常通行。盗采江砂均发生在夜间及凌晨时分,江面能见度低,部分案件中运砂船为了隐蔽作业还故意关闭灯光及AIS应答器,给正常航道同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危害长江水文环境

  采砂船在相关禁采水域,将吸砂管直插江底抽吸江砂,对于具体抽砂位置随意性大,且未经规划,肆意滥开滥采,造成江底结构变化、地形变化,影响相关水域的深度,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改变原有水文环境,甚至影响江水流向、流速。

  危害长江生态安全

  涉案部分禁采水域既属于东风西沙水源地保护范围,又属于生态红线保护范围,非法采砂活动排放、倾倒含有柴油液体,会破坏水生动植物生长,打破生态平衡,造成水环境持续恶化,严重影响饮水安全和自然生态。

  危害江堤、大桥、江底管线等设施安全

  涉案水域附近建有苏通大桥、崇海大桥、沪通大桥以及特高压GIL过江综合电力管廊等大型设施,而长江口江砂砂质细,抗冲能力差,非法采砂由于未经规划,在江底肆意抽吸,使河床深度下切,形成锥形漏斗,影响江堤、桥梁、沉管隧道等大型设施的基础安全。

  危害作业人员自身生命及财产安全

  涉案“三无”采砂船舶,救生设备简陋,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水上险情。因采砂船利用管道将江底大量的泥砂与水直接抽到运砂船船舱内,若遇到风浪或未控制采砂量,极易造成运砂船沉没,造成船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集盗采、运输、销赃为一体,案情错综复杂。崇川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从以下几个方面办理案件:

  一是主动介入侦查,全面引导取证。提前研判案情,明确该案系“全链条”非法采矿犯罪案件,以杨某、朱某兵、吴某才为首的犯罪团伙从盗采、运输、销售、分赃不同环节,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非法采矿行为,全案应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在此基础上,引导公安机关从事先通谋、具体行为、所起作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确定侦查重点,全面搜集证据。

  二是深挖犯罪线索,确保精准补证。该案中,朱某兵等人拉拢靖江、泰兴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非法采砂通风报信、逃避水政督查。对此,崇川区检察院细致梳理该节事实线索,列明详细讯问提纲,指导公安机关依法讯问涉案公职人员,进一步补强相关证据,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将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当地纪委监委,涉案公职人员毛某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三是充分释法说理,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审查初期,多名被告人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名以及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崇川区检察院从行为人事先通谋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等方面释法说理,阐明量刑情节,比对类案判决,并充分听取辩护人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意见,取得辩护人的理解和认可,打消嫌疑人的疑问,推动8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社会效果及警示作用

  崇川区检察院办理的该起案件,不仅依法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砂犯罪分子,同时针对相关公职人员存在违法乱纪等问题,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切实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贪腐受贿等违法乱纪现象。此外,利用“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节点,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阐明非法采砂对长江水域的巨大危害及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矿行动。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