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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筑牢安全生产底线,你需要知道这些
2021-11-15 09:50: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由于强化了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安全生产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1月1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文欣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安全生产”为主题,通过案例的讲述和释法,为听众介绍抓实抓细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案例一

  2019年3月,南通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扩大产能,欲在公司生产干粉砂浆车间内增加三个干粉储蓄罐,需要对厂房屋顶部分彩钢瓦进行拆除,待安装完储罐后再对屋面进行恢复。被告人曹某某作为该公司主管生产活动的股东,将该工程发包给无高空作业资质的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雇佣费某以及被害人马某组建施工队,开始施工。3月24日下午13 时许,被害人马某在车间屋面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解开安全绳带扣,并踩断屋顶的采光板后坠落地面,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日16 时许,被害人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符合高坠致严重胸部损伤死亡。

  检察官说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和松懈情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对于企业的警示意义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对于员工的警示意义

  自觉接受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中,要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案例二

  2020年5、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擅自改装的装有塑料油桶的面包车,先后在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西路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原办公经营地址附近空地、南通市崇川区城闸大桥停车场附近等地,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的方式为他人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经鉴定,被告人潘某销售的汽油符合汽油的指标特征,为汽油类产品,硫含量不合格。

  2021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从改装金杯面包车中取出装有十余升汽油的塑料油桶为一辆汽车加油。加完油以后,被告人潘某为再次作业而采用电瓶为油泵搭电,过程中导致这辆改装金杯面包车起火成灾。火灾造成被告人潘鹤平双下肢烧伤,三辆汽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以及两台空调外籍受损。后消防救援及时,才未酿成更严重后果。

  案件背景

  该案的办理恰逢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与施行。而危险作业罪是本次修正新增罪名之一,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会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关着。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惩治和减少近年来频发多发的破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拒不执行关停或整改措施、擅自从事矿山开采或危化品生产作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形成有力的刑罚震慑,保障安全生产行稳致远。

  检察官说

  只有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才能抓实抓细抓常安全风险防范,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