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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解读
2021-04-07 16:33: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4月7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贵斌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围绕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为听众展开解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夏某夫妻二人,均为渔民,文化程度均不高,居住一艘三无船舶上。二人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倪某为个体经营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2019年3月4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苏某伙同被告人夏某,在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的情况下,先后10余次在长江北支水道灯杆港附近水域使用漂流三重刺网非法捕捞长江刀鲚。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夏某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渔具为漂流三重刺网,其内网网衣最小目大49mm,小于2017年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知(试行)》中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60mm,系禁用渔具。被告人倪某明知涉案长江刀鲚系犯罪所得,先后9次从被告人苏某处收购涉案长江刀鲚,合计价值人民币7400元。

  案件背景

  此案在长江生态保护的严峻形势越来越被人们关注的背景下发生。2020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期正式实施,但在此之前,关于十年禁渔期的宣传准备和宣传工作早已开展。而在十年禁渔期之前,长江并不是没有禁渔期,葛洲坝以下长江水域是每年的春季(大致在3月至6月份),在此期间捕捞水产品是定被禁止的。

  警示作用

  促进人们对长江禁渔意义的了解。多年来,长江水域的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接近枯竭,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实施长江禁捕退捕,既是破解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的生态困境的客观要求,也是打破原来竞争式捕捞导致的“悲剧”,改变渔民“下水无鱼、上岸无地”生计困境。通过刑事手段,服务长江保护大局,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突破口和工作着力点,对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体现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工作的作用。推动长江环境改善,需要环保、公安、水利、司法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犯罪行为,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等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相关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同心同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格局。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