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施谷苗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为听众现场解读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什么是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重点职能解读
一是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把对看守所、监狱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作为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对监管活动开展实时监督。深入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超时超强度劳动、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法使用械具、混押混管等违法行为,及时监督纠正。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情况进行纠正,通过提出口头纠正建议、书面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全程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罪犯又犯罪,也称罪犯再犯罪,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重新实施了触犯刑法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检察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交付执行检察,医疗、监管活动检察,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检察,事故、死亡检察,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财产刑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不仅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主刑,还包括附加刑,财产刑就是其中一种附加刑。
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开展侦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记学法、知法、守法,切勿步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