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不少老百姓手中有了较为可观的积蓄,参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渐旺盛,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包装成私募基金、P2P、健康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入套”,非法吸纳资金。这类金融犯罪层出不穷,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使广大投资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1月27日上午,崇川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鞠丽做客FM106.1电台直播间,以“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为听众作详细的分析解读。
基本案情
2011年底至2016年9月,陈某等人在南通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年化收益率4.8%-18.8%为诱饵,向包含南通在内的江苏、上海等多地,采取公开散发传单、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推销以自己经营的实体项目为名称的理财产品,向一万余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募集人民币20余亿元。截至案发,陈某等人经营的实体项目严重亏损,导致资金链完全断裂,数十余亿资金不能兑付,投资人损失惨重。
据了解,各大银行存款的年利率基本在1.35%-2.75%之间,一般不会超过3.5%,也就是说一百万存银行一年最多可以获利2到3万块,但是按照本案中许诺的最高18.8%的年化利率来看,同样一百万,一年的回报就是18万多,这么一对比就会发现,差距真的很大,对于很多人来说确实很有吸引力,但是正如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一样“你看上的是别人的利息,而别人看上的是你的本金”。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自融型”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陈某通过设立实体端和资产端两类公司,以资产端公司作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公司,非法募集资金,而后由总公司统一调配至各实体端公司。实体端公司一定意义上也是为资产端公司“打掩护”,非法集资人员通过组织投资人前往实体端公司参观、印发相关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让投资人认为该公司实体产业足够雄厚,偿还能力值得信任,进一步作出投资决定,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自融型非法集资更具有迷惑性,老百姓容易被误导。
这种未经批准的自融(即自我融资)行为,首先触犯国家法律,涉嫌非法集资,为刑法打击对象。自融往往是由于实际控制人此前经营遇到资金困难,或者是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或经营其它业务,或者一开始就为了集资诈骗等。该案因涉及非法集资参与人近万人,涉案金额27亿余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卷宗三百余册,案件办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集资参与人特征分析
非法集资参与人总体上以女性为主,占据六成多的比例。
非法集资参与人以中老年为主,年龄集中在45岁至70岁,且呈现明显的抛物线形发展。
资总额、人均投资金额均以50-59岁投资人为高,呈现对称趋势。
检察官建议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成为金融犯罪的帮凶,同时强化辨别能力,避免成为被集资的对象。如果怀疑遭受非法集资,收好相关投资凭证,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早一日报警,就多一分挽回损失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