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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40周年】胡晓珊:一张集体照背后的追诉故事
2018-08-16 16:02:00  来源: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讲述人:胡晓珊,1966年10月出生,江苏南通人。1986年由江苏省司法学校毕业,同年8月分配至南通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政治工作部副主任。

  这张照片是1999年6月,我院编写恢复重建20年院志时,我和我院历年立功人员集体合影(前排右一是我)。这张照片里,仍然还在职的除了我,只剩朱吉进(后排右一),巧的是我们还在一个办公室,他明年退休。照片上,其他同志退休的退休,调离的调离,都早已“各自在天涯”。

  我是1997年因追捕追诉一名犯罪嫌疑人荣立三等功,这个案件我记得很清楚。1997年,我还是起诉科(后改名公诉科)的一名检察官。当年6月,院领导分给我一件一案三人的介绍卖淫案件,让我负责审查起诉。

  我原以为这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在后来阅卷时,我发现这起案件存在疑点:涉案的卖淫女是一家美容院里的服务员,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也是店里的员工,唯独这家美容院的女老板潘某某没有列为犯罪嫌疑人。公安当时提请逮捕时,我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批捕。到了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便没有把潘某某列入其中。

  案卷到我这里来了,我第一直觉就是不合常理:店里服务员长时间在美容院卖淫,老板毫不知情,这种可能性很小。我的看法是,虽然目前证据不充分,但潘某有重大嫌疑。

  在请示了院领导以后,我开始了对这起介绍卖淫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当时工作环境、条件远没有现在好。正值酷夏,办公室没有空调,只有一台吊扇,坐一会儿就满身大汗。那时没有电脑,我所有的笔录、报告全部是钢笔手写的,起诉书就是几张便签纸,错了直接涂改,上面画着条条圈圈。交通工具只有自行车,我顶着烈日调查、提审,来回骑着奔波。

  最后,凭着一股追查真相的劲头,我终于收集了充分的证据,确认了潘某某用来容留卖淫的临时住所,获取了其他人指认她介绍卖淫的证言,锁定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的事实。之后,我院做出了逮捕潘某某的决定,并把她列为第一被告及主犯起诉到法院,最终潘某某一审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应该说,这份判决也很有历史背景。我起诉这起案件的时间是1997年9月,新刑法还没有颁布,起诉书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起诉罪名也是来自这份文件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是10月,刚好97刑法已经实施,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依照的是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案件办完后,时任我院检察长的钱兰忠(前排左四)对我说,晓珊,这个案子你办的漂亮,要给你记功。

  当年这起案件,不算是惊天动地,但意义不小。那几年,我院虽然也有监督案件,但追捕追诉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多,我办理的那起案件是我院法律监督比较成功的案例。

  现在大家都知道,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不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时候,检察机关办案还是侧重不办错案,诉得出去判得下来,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也是在逐步摸索开展。

  到了今天,检察机关对监督有了很多的方法和思考。这条路确实不容易,但是既然法律给了检察人这样的权力,我们要想着怎样去用好用足,不要怕难畏缩。换个脑筋,多做共赢多赢的事情,其他机关也会理解、配合的。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