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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自觉”是做好新时代巡回检察工作的关键
2021-12-26 12:49: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检察机关就必须深入推进巡回检察创新发展,以更加精准有力的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要注重对办理减假暂案件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问题的巡回检察。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更好发挥刑罚变更执行的功能。

  ●检察机关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不是“零和博弈”,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监督,督促监狱更好履行法定职责,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

  《巡回检察组》电视剧的热播,让“巡回检察”火出了圈,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普遍关注和殷切期盼,也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监狱巡回检察,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提出更高要求。进入新时代,步入新发展阶段,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是每个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都要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坚持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始终是做好新时代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关键。

  一、坚持高度的政治自觉,夯实监狱巡回检察创新发展的思想根基

  深入推动监狱巡回检察创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检察机关高度的政治自觉的必然要求,也是巡回检察工作发展的根本保障。

  深入推动监狱巡回检察创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有了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审判是否公正、罪犯是否受到应得的惩罚,而且还关注罪犯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是否依法进行。近年来,云南孙小果案、北京郭文思案、内蒙古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等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违法减假暂”)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的更高要求和期待。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检察机关就必须深入推进巡回检察创新发展,以更加精准有力的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深入推动监狱巡回检察创新发展,必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罪犯刑满释放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往往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更大的损害,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深入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推动监狱进一步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实现监狱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的,助力平安中国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坚持高度的法治自觉,聚焦突出问题推动监狱巡回检察创新发展

  第一,要把违法减假暂始终作为监狱巡回检察的重点,坚决防止“提钱减刑”“以权赎刑”“纸面服刑”。违法减假暂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契机,深入开展巡回检察。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等重点罪犯和多次减刑、踩点减刑、顶格减刑、调监减刑、因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等重点案件的检察。对重点罪犯和重点案件要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对案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注重对司法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意见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对案件所涉诊断、鉴别结论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要注重对办理减假暂案件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问题的巡回检察。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纠正违法减假暂问题,又要防范和纠正应该减假暂而不依法减假暂的问题,更好发挥刑罚变更执行的功能。

  第二,要做好对重点监管执法环节的巡回检察。罪犯的奖惩、考核等重点执法环节是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与罪犯的减假暂密切关联,应当作为巡回检察的重点。一是罪犯的奖惩、考核。要重点检察罪犯的考核计分以及加分、扣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对罪犯的处罚(警告、记过、禁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公平公正。二是特岗犯的管理使用。特岗犯一般是指组长、监督岗、文教辅助岗、卫生员岗、生产技术岗等岗位的罪犯,这些岗位的罪犯一般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往往能得到较高的考核计分,是监狱干警执法的风险点,也往往会成为一些违法减假暂案件的源头。因此,巡回检察要把特岗犯的管理使用作为重点,重点检察特岗犯的管理使用、计分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背后有无监狱干警的权钱交易行为,特岗犯是否有代行警察职权行为、是否有牢头狱霸行为等。三是警戒具的使用。重点检察警戒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法定戒具,对罪犯有无虐待、体罚行为等。要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查看罪犯伤情鉴定和就诊记录、与罪犯和监狱干警谈话等方式深入进行检察。

  第三,要把监狱的教育改造活动作为巡回检察的重点。罪犯的教育改造直接关系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落实,因此应当作为巡回检察的重点。张军检察长在2018年8月全国巡回检察试点座谈会上指出:“通过法律监督,落实监狱法等法律规定,促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是巡回检察工作的根本。”从最高检组织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情况看,各地监狱普遍存在重劳动轻教育、教育改造“空心化”的问题,“8511”制度(罪犯每天劳动8小时,一周劳动5天,休息一天,学习一天)普遍不能保证,司法部规定的出入监教育时间普遍达不到,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开展不足等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教育改造的质量。对于这些问题,在巡回检察中要结合监狱的具体情况深入查找,并向监狱提出整改建议,会同监狱共同研究解决,坚持久久为功,推动监狱实现新时代的更高职责要求。

  第四,对重大事故及时做好专门巡回检察。对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罪犯伤残、脱逃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做好专门巡回检察,发现重大事故背后监狱干警涉嫌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线索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要把巡回检察与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违法减假暂的背后很可能涉及相关司法人员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善于通过这些问题,发现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形成巡回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相互促进,彰显巡回检察的监督刚性,形成对监狱干警的强大震慑,促进严格公正执法。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巡回检察中要严格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具有侦查思维,善于通过审查阅卷、实地检察、清监查号、回看监控、复听亲情电话、与罪犯和监狱干警谈话等方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依法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高成案率。

  三、坚持高度的检察自觉,释放监狱巡回检察制度的巨大活力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和能动司法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不是“零和博弈”,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监督,督促监狱更好履行法定职责,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这就要求巡回检察不仅仅满足于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帮助监狱分析原因,并以钉钉子精神督促监狱对问题进行整改,做好巡回检察的“后半篇文章”。要善于通过对个别监狱的巡回检察,推动全省监狱的普遍整改。要善于加强沟通协调,对有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会同上级监狱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共同推动解决。

  统筹运用好四种巡回检察方式,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形成集成功能。《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规定了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四种方式,四种检察方式在检察内容、检察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但目前各地都存在对四种检察方式运用不充分、巡回检察质效不高的问题。如何发挥好四种检察方式的集成功能?常规巡回检察重在突出检察的“常规性”,不能出现问题就巡回,不出现问题就不巡回,做到定期开展,但检察频次不宜过多,每次检察也不一定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三个方面全部检察,根据时间和人员,可以选取重点进行深入细查,重在质效。出现罪犯非正常死亡等突发情况,要及时开展专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主要针对日常检察出现的问题以及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应当注重巡回检察同派驻检察的工作对接,对检察工作出现集中性、反复性问题的,应当适时开展机动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能够克服地域的限制,具有检察人员是生面孔、监督不留情面的天然优势,并且往往是“大兵团作战”,检察时间长、工作深入。最高检组织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以及黑龙江等省院组织的省内交叉巡回检察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辐射效应。要认真总结交叉巡回检察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制度,常态化开展跨区域的交叉巡回检察。

  坚持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发挥好各自职能。派驻检察是基础,一定要履行好日常监督工作职责,包括督促监狱落实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要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包括人员配备、工作要求、工作规范等,促进派驻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的优势,巡回检察应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履职(包括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和监狱进行全面检察。在实际工作中,要高悬巡回检察的“利剑”,擦亮派驻“探头”,推进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相互借力,前后接力,形成检察监督“双轮驱动”“双剑合璧”,不断提升监狱检察的质效。

  要强化对自身履职情况的检察监督,严肃问责、追责。巡回检察担负着双重职责:一方面要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包括驻监检察室工作)进行检察;另一方面要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进行检察,并通过发现的问题,反向审视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通过巡回检察发现检察机关自身履职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问责、追责。最终目的是通过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履职能力和规范执法水平,促进监狱执法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安全稳定。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