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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要做到“三查二不查”
2021-12-26 12:49: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案件受理是案管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是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如果把不好这一关,让不符合受案标准的案件进入办理流程,将直接影响到整体办案质效,故严格把控案件受理至关重要。但案件受理审查又不同于业务部门的实体审查,两者分工不同、审查重点也不同,受案审查应做到强化源头控制,坚持以严格把关、依法规范、形式为主、快速高效的基本原则,做到“三查二不查”,切实提高案件受理的工作质效,把好防错纠错第一道关口。

  一查是否有管辖权。受理的案件一定要有管辖权,这是依法受理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只要其一在本辖区即可。通过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文书,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确定管辖并不困难,但要注意的是,有些罪名为便于打击犯罪,通过司法解释对管辖做了扩展,如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结束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又将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银行卡、猫池设备等关联地也纳入犯罪地。可以说管辖非常宽泛,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有管辖权。毒品相关犯罪也存在类似情况,所以要全面准确掌握相关犯罪的管辖规定,否则就会造成把有管辖权的案件被以无管辖为由拒之门外。

  二查移送文书材料是否规范。主要针对法律文书和随卷移送材料是否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移送,以及能否正常播放等问题进行审核。如在审查移送的提请批捕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否规范,犯罪嫌疑人的身源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是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情况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能否保证到案等等;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第二款规定,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应当一并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是否记录在案、是否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等。在审查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时,除了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身源信息、前科劣迹情况和认罪认罚情况外,还应当注意共同犯罪案件中是否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是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等。另外,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是否随案移送换押证、换押证内容是否正确等应当一并进行审查。对于发现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案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建议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业务部门不予纠正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三查卷宗材料是否齐备。不同案件对于应当移送的材料是不同的,除了应具备相同的诉讼文书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外,还要有属于个案的特殊材料,如交通肇事案要求具备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故意伤害案件要求卷宗中具备被害人的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要求移送物价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要求移送相关犯罪活动的审计报告等等。对上述个案特殊材料一定要注意审查,如果没有,应要求公安机关补充。

  受案审查更多的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不能越俎代庖。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如果要求案件管理部门用受理案件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既不现实,又可能造成错案。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立足本职做到“三查”的基础上还应注意“二不查”。

  一不查是否构成犯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等案件实体层面的事项均不在受案审查范围内。同时,也不应当审查移送罪名是否正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问题是业务部门实体审查的重要内容,业务部门应当对每一起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进行细致审查,避免出现定性不准。

  二不查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只要采取的强制措施能保证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即可满足案件受理环节的需要。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应由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业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案件管理部门如果作出此类建议,就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审查,对此应当避免。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