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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崇川区检察院一案件入选江苏省检察院2021年第二期公告典型案例
2021-08-16 15:29: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广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第二期公告典型案例。

  李广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基因测序 专家辅助人

  【要 旨】

  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野生动物查获时为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引导侦查机关通过基因测序、专家辅助等手段,查明其种属与被捕获时存活状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广义,男,1964年8月出生,渔民。

  2021年2月,被告人李广义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及浮子筏在长江入海口附近水域,定置单桩框架张网(俗称“鳗苗网”)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2021年3月6日10时许,李广义发现其定置的网具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出水时该鱼被鱼网包裹,头部皮肤磨损。李广义认出该鱼系中华鲟,联系王永胜出售被拒绝后将鱼带回。途中,李广义用菜刀将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鱼身分割成块带回住处。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李广义住处冰箱内查获中华鲟肉块两段、鱼肉一袋,在厨房灶台查获已烹饪的中华鲟鱼肉一盘,共计12.06kg。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为中华鲟幼鱼,年龄约5-6龄,整体价值约为19万至37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2021年3月11日,应公安机关邀请,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并提出如下引导侦查建议:一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进一步查明涉案渔获物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态等。二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渔获物进行DNA基因测序,确定野生动物种属。三是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结合涉案网具的工作原理,查清涉案渔获物被捕获时是否为活体。四是委托鉴定机构或商请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对涉案捕捞工具进行鉴定或认定。

  公安机关后根据检察机关意见进行了查证。在此基础上,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以李广义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第一,李广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广义使用的网具符合特许捕捞鳗鱼网具标准,捕捞的对象为鳗鱼苗,其他水产品入网后可自动出网,其捕获的其他水产品数量实际也较少,不能简单以捕捞一般水产品的网具标准认定涉案网具为禁用工具。同时,经咨询江苏省渔具渔法鉴定中心、省农业农村厅,均表示无法出具涉案网具为“禁用工具”的鉴定或认定意见。第二,李广义定置鳗苗网的行为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广义辩称捕获中华鲟时不知其死活。对此,承办检察官经咨询专家辅助人后明确,中华鲟在水中死亡后会首先沉底,腐败变质后才会浮到水面。结合李广义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案涉中华鲟在被捕获时并未腐败变质,排除死体飘入网具的可能性。

  2021年5月23日,崇川区检察院以李广义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2021年6月4日,如皋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分组出示系列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明,并通过动画模拟涉案网具捕获中华鲟的过程进行示证。为有效解答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证明涉案网具的结构特征、工作原理,认定涉案网具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存在的危害;证明了2017年-2020年已连续四年未发现中华鲟野外产卵,被监测的中华鲟野外种群数量仅剩13尾的事实,系我国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

  针对辩护人提出李广义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立功、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李广义适用缓刑问题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称:李广义非法猎捕中华鲟后,不救助、不报告,在出售牟利未果的情况下将中华鲟分割、煮食,主观恶性较大,同时其捕获的是一尾将近成年的野生中华鲟,严重破坏了本就极度濒危的野生中华鲟种群,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应适用缓刑。

  2021年6月4日,如皋市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广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参与综合治理。2021年4月28日,崇川区检察院结合办案情况,发现涉案水域存在大量未经许可定置的单桩框架张网,严重超出特许渔业资源承载能力,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安全,向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清理拆解非法定置的网具,消除水生生物栖息地现实危险,依法查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强化专项捕捞执法监督。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回复表示,截至2021年7月已组织海上“清网”行动四航次,清理各类网具2800余口,有力打击了非法捕捞行为,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6月4日,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崇川区检察院在案发渔民聚居区,组织当地40余名渔民同步观看庭审直播,一方面阐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新罪名适用,任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另一方面宣传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动物对子孙后代和科学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渔民主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

  【借鉴意义】

  (一)行为人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往往伴随后续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实施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和非法出售、运输、收购行为的,可能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个罪名。为简便适用罪名,更有效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刑法修正案对上述两罪进行调整,统一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处罚。本案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对于被告人未取得鳗鱼苗特许捕捞许可证,非法使用定置的单桩框架张网,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鲟并出售的行为,应直接根据新法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二)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和专家辅助人认定野生动物种属和存活状态。案发时野生动物已经死亡、被分解,甚至部分组织已被制成相关制品,给准确认定野生动物的种属、生态价值及被捕获时存活状态等带来困难。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关键物证进行DNA鉴定,确定野生动物种属;借助专家力量,从网具原理、残存动物组织腐败情况、被告人供述等方面综合判定野生动物被捕获时存活状态。本案中,涉案渔获物头部等直接辨别生物种属的部位缺失,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扣押生物组织进行核基因和线粒体基因测序,并与相应野生动物基因序列比对,确定涉案渔获物为中华鲟。并借助水产专家分析论证、李广义的供述等证据,排除死体飘入网具的可能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