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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白皮书
2021-03-23 15:45: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白皮书

  前 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成效还需稳固,一些突出问题仍然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2019年5月9日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针对本地实际确定好办案重点,精准发力,取得较好的办案成效,以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崇川区检察院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既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加重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从而震慑、教育其他敢于铤而走险的食品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检察机关公益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法律监督形式,督促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推动职能部门在医疗美容、网络餐饮等多个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公益保护合力,共同维护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以上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守护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实现了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做法和办案成效

  (一)积极探索在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不法分子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发出消费警示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其中,张某某、骆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判决为全省首例,宗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南通市首个立案的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以来,崇川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共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435万余元,其中食品安全领域140余万元,药品安全领域295余万元,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检察机关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大大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预防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美容需求逐渐增加。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无相应资质的美容机构为消费者非法注射毒性药品“肉毒毒素”,以达到瘦脸、去皱等效果,极易造成危害和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崇川区检察院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生活美容机构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肉毒毒素”和社办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美容服务行为,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肯定,并作为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案事例之一。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第二类精神药品”规范监管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一款治疗咳嗽的处方药,只有执业医师或者被授权的执业助理医师才可以开具,且次数、数量有所限制,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该止咳水含有可待因成分,能兴奋人的呼吸中枢,从而起到镇咳平喘、镇痛麻醉的作用,但长期使用极易上瘾,与鸦片、冰毒、摇头丸等毒品相似。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少数吸毒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服务机构,购买大量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用于吸食,并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崇川区检察院经过调查讨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该类药品的采购、保管、销售流向实施全面跟踪;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执业医师教育培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将规范药品管理的范围从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扩展至全部8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该案被评为2018年度全省十大优质检察建议。

  (四)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网络餐饮行业整治

  随着生活节奏和消费习惯的改变,网络餐饮已经成为人们日常饮食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经营者的资质以及销售平台的职责往往被消费者所忽视,网络食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崇川区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在辖区内经营的某知名网络销售平台存在以下五类违法经营问题:一是未在平台上公示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公示的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件过期;三是公示的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与平台上显示的名称不符;四是公示的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与平台上显示的地址不符;五是未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上述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崇川区检察院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违规违法餐饮网店的监管力度,对平台内不符合规定的入网商家采取补办手续、更新信息、下线整改等措施。有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成立执法小组逐一上门检查,逐项进行核实和督促整改,并赴网络销售平台总部进行调查取证,先后对该平台作出了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法对1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立案查处并责令其下线,对13家信息公示错误的商家进行了证照更新。

  (五)依托专业化办案团队深化食药领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

  崇川区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强化公益诉讼业务培训,加大对食药领域知识的学习力度,通过庭审观摩、以案代训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发现线索、调查核实、庭审应对等能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两篇,完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基于司法实践基础上的法理检视》省级理论研究课题一项,完成南通市法学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市级理论研究课题一项,《检察机关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获得2018年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二等奖并作年会主题交流发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高检院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崇川区检察院将以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群众身边的有影响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强化调查研究和外脑技术助力,优化食药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

  “人民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检察机关就要做什么。”崇川区检察院将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契机,创新公益诉讼履职方式,用好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权,从关系民生民利的群众身边事做起。依托检察快速检测实验室,主动参与食品抽检,建立常态化现场抽检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制,对辖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实现抽检全覆盖,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积极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拓宽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依托12309检察热线、南通崇川检察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渠道,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力量参与到食药领域公益诉讼中来,不断凝聚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合力。

  四、典型案例

  (一)宗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7月,宗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西布曲明”的情况下,多次从程某某、柳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了大量“西布曲明”原料药粉,程某某、柳某和王某某明知宗某某购买“西布曲明”原料药粉用于非法制作减肥胶囊,仍向宗某某予以出售。宗某某委托杨某某等人加工生产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刘某某积极与宗某某运用微信朋友圈等载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25925元。

  2.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查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检察机关查明,“西布曲明”有减肥功效,但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疾病风险,严重危害健康安全。原国家食药监局明令禁止 “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宗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大量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进入保健食品流通领域,销售地域范围广泛、数量巨大,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依法提起诉讼。2018年5月25日,崇川区检察院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处宗某某、杨某某和刘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减肥胶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59250元;判处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程某某和柳某五被告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相关有毒、有害减肥胶囊。崇川区检察院主要领导出庭支持公诉。2018年12月5日,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刘某某和杨某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发布意义

  宗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南通地区首个立案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案进行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检察网、正义网、新华网、南通检察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对此进行转载,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不仅追究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还追究其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相关共同侵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大大提升不法分子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可以有效震慑犯罪、预防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张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9月,张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在其暂住地民宅里,通过网上购买西药“呋塞米片”、外包装等原材料,再将购买来的“呋塞米片”整片装入自己定制的“普丽普莱”外包装内;二人还在网上购买西药“氢氯噻嗪片”、胶囊壳、包装袋等原材料,再将“氢氯噻嗪片”用粉碎机研磨成白色粉末,与淀粉或生粉进行混合后,通过“胶囊器”灌入胶囊壳子内,后将胶囊装入其自行定制的“麦可泰尔”包装袋内。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普丽普莱”“麦可泰尔”两种产品均按假药论处。二人将上述两种产品通过淘宝网店面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该产品产地为“美国”,主要成分为“钾、Buchu提取物、乌瓦熊胆提取物、桧和欧芹”,配以“去水肿”“利尿剂”“去黑眼圈”“新鲜到货原包装”等文字,以及去水肿前后年轻女子的对比照片,并向消费者隐瞒了所售药品的真实成分。案发前假药已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销售次数14348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64147.35元。

  2.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查清二被告共同侵权的事实。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辩解等,以此确认张某某和刘某某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构成民事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查明二被告虚假宣传的事实。注重搜集张某某、刘某某在生产销售假药过程中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查明广告媒介、网店宣传页面等宣传载体,搜集二人对假药成分、功效、产地等方面的虚假宣传证据资料,证明张某某、刘某某具有虚假宣传的事实。

  三是查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呋塞米片”和“氢氯噻嗪片”系处方药,不当服用会对人体造成诸多危害。张某某、刘某某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假药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销售次数14348次,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8月31日,崇川区检察院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请求判处二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假药;判令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92442.05元。2018年11月29日,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后张某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3.发布意义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实际销售金额为计算基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追究其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二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药品市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