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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拆了网具收了,老渔民还“惦记”江里的鱼
2020-09-28 12:33: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已经实施,渔民纷纷上岸“转型”。也有少数人,得了政府退捕安置补偿“实惠”,却还惦记江里的鱼。

  这样的人,除了严打,检察机关还耐心普法,细致宣讲禁渔政策。最终,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签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9月18日,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宣判。法院当庭做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上岸后还惦记江里的鱼

  沈某某原是渔民,张某某在邻镇菜市场有固定的水产品摊位。二人长期合作,沈某某捕获的渔获物一般都由张某某在摊位上出售,出售之后双方再结账。2019年12月,地方政府根据长江退捕政策对沈某某进行了退捕安置,给予相应补偿,渔船被拆解、网具被收缴处置。

  多年捕鱼突然闲了下来,沈某某感觉很不适应。张某某也因为摊位少了长江水产,生意很受影响。利益驱动之下,沈某某和张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决定重操旧业。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捕捞区域处于禁渔期、系长江禁渔区的情况下,分工合作,由沈某某三次驾驶铁皮渔船在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160公斤左右渔获物,均交由张某某出售牟利。

  在第三次非法捕捞中,沈某某捕获一尾重约2.56公斤的胭脂鱼。经鉴定,该胭脂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后,执法人员及时将该胭脂鱼放流至长江。

  2020年6月26日,沈某某和张某某因涉嫌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0年7月31日,该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和张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并捕捞到国家二级珍贵保护动物胭脂鱼,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律课和政策课要补上

  办案中,检察官注意到这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当前,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已经施行,长江沿岸政府都对渔民进行了安置补偿,但非法捕捞案件仍屡有发生。

  “从被动上岸到主动保护,差的就是观念,法律课和政策课必须及时补上。”

  审查期间,检察官不仅向沈某某、张某某告知了非法捕捞相关法律规定,还向他们讲解了电鱼对环境的巨大危害,尤其是对于长江生态系统。电鱼不仅会将水中鱼类不分种类大小直接电击致死,而且会破坏鱼类的繁殖能力,导致水中贝类、藻类等生物死亡;电鱼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电鱼人员伤亡。

  “长江水生生物丰富,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非法捕捞作业对长江水域渔业生态资源造和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破坏。”检察官说的这些“大道理”,在具体事实、案例支撑下,句句敲打在被告人心坎上。

  

  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教育,沈某某和张某某最后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与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渔业资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共计11394元。

  每一次办案都是绝佳普法契机

  法庭上, 有31名全国人大代表全程旁听庭审。这样的高规格阵容,也是难得的普法“舞台”。

  担任公诉的检察官结合本案以案说法,向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公诉人指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在非法捕捞过程中,猎捕到国家珍贵、濒危动物胭脂鱼,情况又有变化,必须罪加一条,还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名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传播法律知识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庭审中人大代表可以直观了解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在长江大保护工作上做所的努力、探索。通过他们,这些理念、做法、成效会被广泛传播给公众,而且是几何级数放大,宣传效果非常好。”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孙亚认为,每一次涉长江保护案件办理过程都是很好的法治宣传契机,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