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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腾辉、刘越建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1-08-26 16:51: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犯罪嫌疑人李腾辉、刘越建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已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崇公(幸)刑诉字(2021)573号文书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腾辉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犯罪嫌疑人“阿南”(身份不详,未到案)搭识。犯罪嫌疑人“阿南”与犯罪嫌疑人李腾辉约定:由犯罪嫌疑人李腾辉根据指令,使用银行账户对打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转账、取现,犯罪嫌疑人李腾辉按转账、取现金额的1.5%收取费用。犯罪嫌疑人“阿南”在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李腾辉转账、取现的方法后,又要求犯罪嫌疑人李腾辉再招募人员一同进行转账。此后,犯罪嫌疑人李腾辉在明知系为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先后邀约了犯罪嫌疑人罗静(未到案)、刘越建、刘志强一同至福建省龙岩市参与转账、取现。期间,犯罪嫌疑人刘越建、刘志强商定:由犯罪嫌疑人刘志强邀约犯罪嫌疑人刘智锺一同至福建省龙岩市参与转账、取现。此后,犯罪嫌疑人李腾辉与犯罪嫌疑人罗静、刘越建、刘志强、刘智锺商定:犯罪嫌疑人罗静、刘越建、刘志强、刘智锺分别从事转账和取现,转账的按转账金额的千分之四收取费用,取现的按取现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费用。

  2021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腾辉、罗静、刘越建、刘志强、刘智锺等人明知其系为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根据犯罪嫌疑人“阿南”的安排,由犯罪嫌疑人刘越建、刘志强将打入其各自银行卡内的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转账至犯罪嫌疑人李腾辉、罗静、刘智锺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内,再由犯罪嫌疑人李腾辉、罗静、刘越建、刘志强、刘智锺等人,将转入的资金在其五人持有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内进行多次转移,最终通过银行卡账户取现。

  仅2021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越建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人民币111400元;犯罪嫌疑人刘志强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人民币182209元;犯罪嫌疑人刘智锺线下取款共计人民币220800元;犯罪嫌疑人刘志强线下取款人民币6000元;犯罪嫌疑人李腾辉线下取款人民币22000元。犯罪嫌疑人李腾辉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余元,犯罪嫌疑人刘越建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500余元,犯罪嫌疑人刘志强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800余元,犯罪嫌疑人刘智锺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余元。

  该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通过我院门户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向被害人告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陈检察官

  联系电话:0513-55006063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0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提供证据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作证时,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3.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