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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细则
2021-08-03 16:28: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行业性法律法规等,制定本细则。

  一、查询范围及时间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或者承担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2.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培训机构;

  3.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

  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

  5.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6.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

  7.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8.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儿童博物馆、儿童游乐场等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场馆;

  9.其他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和接触未成年人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安保人员、勤杂人员等和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用工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参照适用。

  (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查询的违法犯罪记录包括:

  1.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

  2.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

  3.暴力伤害违法犯罪;

  4.毒品违法犯罪;

  5.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

  6.组织儿童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违法犯罪;

  7.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

  8.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

  9.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

  (四)本细则所称的性侵害及相关违法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强奸,负有照护人员性侵,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

  (五)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包括以下情形:

  1.《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2.《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本细则所称的“暴力伤害违法犯罪”,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犯罪信息查询工作应当在签订正式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前进行,发现应聘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部门或单位应当做好在职员工的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发现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二、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公安机关依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书面申请开展入职查询工作,应当及时指定专人负责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入职前犯罪信息查询工作,并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对接,区检察院、区法院积极配合。

  (二)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在办案、执法检查或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存在本细则规定的查询范围中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对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执行不力的,应当及时向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等相关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通报,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区检察院负责本项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推进、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各自职责,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区检察院依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并依托本制度开展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部门或单位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查询申请应包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查询事由、被查询人姓名、近期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户籍地和现住地)等信息。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部门或单位书面提出的查询申请送交该部门或单位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公安派出所通过公安网进行查询和电询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予以确定最终查询结果。

  (四)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告知查询单位。

  查询结果分为无违法犯罪信息或有违法犯罪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查询单位如实、完整地提供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内容并告知保密义务,但是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属于无违法犯罪信息。

  (五)查询单位应在收到查询结果后十五日内将有犯罪记录人员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检察机关未检部门。

  四、查询结果运用

  (一)本细则所称“违法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经查询,拟试用、聘用的从业人员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用人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对因涉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的人员,应做暂缓试用、招录处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部门或单位的在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于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检察机关应当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涉罪信息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监督,以确保该项工作机制发挥应有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用人部门或单位负责查询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泄露查询工作内容和查询信息。

  (二)不得出于个人原因或者他人请托夹带查询与本细则要求无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

  (三)入职查询工作的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归入人事档案备查。查询信息不得篡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南通市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

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

  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崇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