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人生比作一场远行,那么未成年时期正如远行起航之时,若因轻微犯罪终身背负犯罪“标签”,在本应绚烂的人生旅途中始终面临升学、就业方方面面的限制,对于正处花季的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难以承受之重。本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诉法明文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6月1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燕走进FM97.0电台直播间,以案释法,为听众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制度”。
为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程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并已于5月3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使得失足未成年人在接受惩罚后能够放下包袱,勇敢地向新生活迈步前进,而不至于“破罐子破摔”,成为在社会徘徊的“边缘人”。
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小林(化名)、小宇(化名),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双方约定于崇川区某地当面“解决问题”。案发当日,小林、小宇带上平时玩在一处的小伙伴们到达约定地点后,与对方一言不合随即“开打”,最终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小林、小宇系未成年人,案发系一时冲动,且二人为初犯、认罪悔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教育挽救的可能。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考察期间,小林、小宇在检察官和帮教社工的监督帮助下,表现良好顺利度过考验期,检察机关最终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将小林、小宇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自从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小林、小宇始终因为犯罪记录的存在而忐忑不安,担心工作时受到别人歧视,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二人心中悬着的石头总算落地了。如今,小林、小宇凭借自身特长都已顺利找到满意的工作,积极投身社会,在工作岗位中贡献青春力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哪些情形将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1、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
2、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考察期满,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
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后,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新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2、封存措施力求有效,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3、查询程序力求严格,明确查询主体,严格查询程序,明确出具证明的形式,规范查询出口等。
4、责任追究力求到位,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漏的法律责任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