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的新模式的迭代升级。通俗地讲,就是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这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12月22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邵婧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家事’上升为‘国事’”为主题,为听众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
重点法条解读
01 关于完善家庭教育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02 关于落实“双减”政策
完善家校教育协同机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03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04 关于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05 关于社会多方协调配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06 关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师业务培训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07 关于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管理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08 关于衔接未保法,杜绝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09 关于加大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扶持力度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官说
《家庭教育促进法》告诉我们,家长要担负起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社会各界也需要对家庭教育予以更多的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更多的协同作用。家长们在“依法带娃”的同时,也应更加理性地面对孩子的成长,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这才是真正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确“打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