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这个问题你怎么看?”9月16日,在FM106.1南通私家车广播电台直播间,来自崇川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正就拟阐述的问题向主持人发问。
检察官一改平时直接讲述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一个叫小川的女孩从胎儿到呱呱落地,再到长大成人的过程中经历的各种遭遇为主线,引入了民法典中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胎儿时期的民事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紧急情况下享有的特殊生活照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让听众们感受到《民法典》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激发听众关注、学习《民法典》的兴趣。
重点一:为尚未出生的宝宝撑腰做主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重点二:保障特殊情况下无人监护的被监护人的生活有所依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重点三: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四:对未成年时期遭受性侵害的终极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重点五:鼓励见义勇为,好人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一生各年龄阶段的权利义务,都能在其中找到答案。《民法典》中,也包含了未成年人行动的指引规范,设置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的特别时效,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