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三人作为听证员参加案件评议。公安机关承办人和被害人悉数到场,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也现场参与听证。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葛某某行至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和通启大道十字路口西南角处,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麦威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瓶车盗走并藏匿。1月13日,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电瓶车被追回,并于同年4月30日发还被害人钟某某。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5元。案件移送崇川区检察院后,该院讯问了葛某某,并对其开展法治教育。
听证会上,承办人在介绍案情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葛某某案发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表示会改过自新,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与宽大处理。被害人钟某某也在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公安机关承办人和值班律师在听取意见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随后,三名听证员开展案件评议,综合全案情况公开发表监督意见,他们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贯彻了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支持。听证程序结束后,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葛某某口头宣布不起诉决定。
听完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六十多岁的葛某某憨笑两声,主动向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表示感谢:“一把年纪了,以后不干这种贪小便宜的事情了,遵纪守法比什么都强。”
“很多人只知道检察院有个起诉权,却不了解检察院同样具有不起诉权。”据该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介绍,举办听证会既为监督也是普法。听证让不起诉流程置于"阳光下”,被告人、被害人都能充分表达意见,还有社会力量介入监督,过程透明规范;通过现场听证,也让更多普通人了解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这项检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