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下午,为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形成各部门堵塞“恶意注销”漏洞的合力,在南通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崇川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牵头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市监局、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和区教体局9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区检察院专案通报了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发现的某公司“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逃避行政处罚案,与会各单位分析研究了解决措施,区司法局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出了具体执法建议,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各执法单位在今后行政执法工作中遵照执行。
联席会议中,区检察院详细通报了案件中反映的“恶意注销”漏洞。2016年,外地某公司在其租赁的南通厂区内,发生一起亡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后,通过询问笔录形式明确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需配合事故调查,不得注销公司。然而,该公司在处罚决定下发前,竟利用异地公司登记机关和本地应急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以欺骗手段匆忙注销了公司主体资格。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玩起了“失踪”,经公告送达后该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应急管理部门系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审查环节发现被执行人的公司主体资格已丧失,遂裁定不予受理。行政罚款执收工作受阻。
区检察院获悉情况后依职权进行了调查,认为该外地公司隐瞒重要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注销登记,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损害了行政执法公信力,造成安全生产领域大额罚款无法及时收缴国库,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异地公司登记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撤销了该公司恶意注销登记,恢复了法人主体资格。
因该外地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已恢复,区检察院立刻督促应急管理部门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区检察院认为应急管理部门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有“正当理由”,其逾期申请的后果系外地公司恶意注销公司登记行为所致,不属于申请人自身原因耽误的申请期限,该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上述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联席会议中,与会各单位踊跃讨论发言,指出针对小微企业的大额罚款处罚,易出现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执法隐患,需要重点防范;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后即应与公司登记机关对接,进行风险警示;本地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协调异地公司登记机关,必要时需要上级协调和立法堵漏;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某个楼盘项目注册一家公司,商品房售罄后遂即注销公司,给后续执法带来困扰等。
会后,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结合与会单位形成的统一认识,针对堵塞“恶意注销”漏洞、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出四点执法建议:一是立案调查后,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启动调查程序,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注销公司,并通过调查笔录、告知书等书面形式予以证据固定。二是立案调查后,应当综合评估是否存在“恶意注销”风险,必要时函告公司登记部门(含异地),在案件调查期间暂停办理公司法人注销登记。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并确认公司法人的登记状态,并在执法卷宗予以记录。四是加强执法人员法律风险培训,提高执法业务能力,避免执法漏洞产生;尽量缩短行政处罚办案周期,压缩投机取巧者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