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更专业高质效评查每一个案件,保障和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质量评查是检验案件办理是否“高质效”最直接的方法,也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更专业高质效评查每一个案件,保障和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以改革思维、系统观念推动“六个转变”,拓展评查广度、延伸评查深度。
评查范围从“聚焦重点”向“每案必检”转变。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围绕刑事案件中的捕后不诉、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诉判不一等可能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重点案件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要逐步做到“每案必检”。案件质量评查面临“由疏到密”的转变,要求评查案件的类型要从刑事检察占比“一家独大”向“四大检察”全面覆盖转变,从以评查重点类型案件、重点领域案件为主向以常规抽查、随机抽查案件为主转变。因此,要激发检察人员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促使每个办案人员扛起案件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时刻绷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根弦,将质量内置于流程中,把品质把控、质量管理贯穿每一个案件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精益求精,每一个问题都严查细审,每一份文书都精心打磨,让高质效办案成为每一名检察人的职业自觉、日常习惯。
评查视角从“二维展开”向“多维并行”转变。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侧重于从实体处理公正性与办案程序合法性这两个维度来展开。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检察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质量评查也要从实体、程序、效果上来综合把握,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多个维度全方面进行检查、评定。尤其是要善于运用“三个善于”这把尺子来衡量案件质量,不仅审查案件办理是否严格依法、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还要考量办案人员是否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办理结果是否契合法治精神、法治政策;不仅审查案件结果处理上是否符合司法公正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还要考量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期待、统筹天理国法人情;不仅审查本案的办理情况,还要考量是否存在应监督未监督、应追诉未追诉、应抗诉未抗诉、应听证未听证等情况,确保对每一起案件开展全要素“体检”、全方位“诊断”。
评查方式从“关门自评”向“公开晾晒”转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检务公开规范化建设,优化检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习惯以封闭式方式进行,当前,为更好落实改革要求,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检阅办案质量,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其通报评查结果,必要时可邀请其参加评析会、展评会,在案件评查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如此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可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亲和力。
评查手段从“单一人工”向“智能辅助”转变。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依靠人工开展,适应“每案必检”要求,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研发推广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运用智能化评查手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尽可能做到对海量数据、知识资源中所蕴含的主体、案件、事实和法律等进行深度挖掘、全面关联、动态更新和可视化呈现。通过智能动态识别潜在的案件质效问题,采取“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方式精准判断、深度挖掘办案质量、效率、效果问题,提升靶向施治的实效性。
评查标准从“笼统原则”向“规范精细”转变。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往往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能照顾到各条线各类型案件的个性,精准性有所欠缺。要做到“每案必检”,应当构建规范化、精细化的标准。作为“质检员”的评查人员检验案件质量的依据就是标准,要着力构建体系化的工作规范、管理标准,适应管理现代化的要求。探索构建“1+4+N”质量评价体系,“1”是总体指导意见,明确评查原则、评查范围、评查方式、评查程序、结果判定、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搭建起贯通市县两级院不同部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总体架构。“4”是案件质量评价的“具体指引”,根据“四大检察”的特性,明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总体质量标准。“N”是各条线各类型案件质量的“细则标准”,逐步细化“N”,确保案件质量评查有章可循、有准可依。
评查主体从“一元主导”向“多元协同”转变。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由某一部门主导,抽调各相关部门骨干担任评查员进行。由于案件评查范围从局部到全面的扩展,传统的评查方式难以适应新的案件质量评查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构建贯通上下、联通左右的履职评查机制。内部,构建上下级院一体以及案管部门、业务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一体参与的“大评查”机制,实现评查力量组合推进。外部,会同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构建联动评查机制,如可会同公安机关对退查未重报、超期重报案件开展专项联合评查,全面查找检察机关履职制约不到位、公安机关侦查履职不充分、检警协作衔接不通畅的问题,同向发力解决退查案件质效问题。
(作者为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