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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交互式体系性思维高质效办理行刑交叉案件
2025-07-09 15:00:00  来源:检察日报-观点版  作者:朱铁军

  司法实践中,基于刑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交叉,刑民、行刑、民行交叉案件广泛存在,办理难度较大。如何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高质效办好行刑交叉案件,直接考验着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笔者在此围绕行刑交叉案件办理的思维方法作一阐述,以期裨益于司法办案。

  行刑交叉案件办理需要考量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实体关系。具体而言,最为直接的是对行刑交叉案件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标准,究竟应采取何种立场。理论上对于刑事违法性判断标准,存在刑法从属性与刑法独立性、违法一元论与多元(相对)论之间的争辩。总体上看,刑法的从属性与违法的一元论侧重二者之间的联系,而刑法的独立性与违法的多元(相对)论,则侧重于二者之间的区别。对此,笔者认为应采用综合性分析,强调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并存。一方面,在对刑法中某一概念(行政法中亦存在此概念)如“枪支”“道路”“机动车”“兴奋剂”界定时,往往需要先行考虑行政法中的概念与规定。尤为明显的是,对刑法中“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管理法规”和法定犯、空白罪状理解时,更需要查寻相关行政法内容,这体现出刑法的从属性。另一方面,刑法、行政法属于不同部门法,存在不同的立法目的,在价值追求上也不同,在对行为的评判上也存在区别。这就意味着刑法不是完全从属行政法或二者全部一致,而应允许刑法在符合立法目的的情形下进行适当调整,不必与行政法上的涵义保持完全一致,这就体现出刑法的独立性。如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推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据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材料,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采信,即应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与之同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中,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当然,基于在价值追求、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面向容易导致不协调,为此需要对不一致之处作出合理解答。

  行刑交叉案件办理需要遵循交互式体系性思维。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要注重行政法律的运用,在行政案件处理中,要注重刑法上的思考,交叉使用行刑各自的逻辑、原则和法律精神来观察、分析问题。在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理解问题上,需要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各体系角度加以分析。著作权法是权利法,“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出现在著作权法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亦采取同样表述,从而确保著作权保护在法秩序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适用侵犯著作权相关刑法条文时,对关键性术语的理解应与著作权法尽可能保持一致。这也是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实现刑民行衔接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二分规定,旨在区分“交互式传播”归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非交互式传播”归广播权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原有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复制发行”进行归正。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应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界定时,也采取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同的表述。

  行刑交叉案件办理需要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犯罪与行政不法存在质的差异。刑法谦抑性思维强调在交叉案件办理时注重运用前置法分析,在行政法足以规制的情形下,不轻易动用刑法。刑法是保障法,具有补充性或第二次性,是在民商法、行政法等第一次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刑罚的方式对第一次规范调整无效的严重不法行为进行的第二次调整。我国的犯罪概念“既定性又定量”,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形式上的交叉,最为典型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被规制的行为在刑法中大多能找到对应的犯罪规定。这种情形下,就需在判断犯罪构成要件基础上充分考量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如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理解时,就应排除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将这些交由行政法加以规制。再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目前都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也需为行政处罚留有必要的空间,参考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以适当的数量要求作为基本入罪门槛。

  行刑交叉案件办理需要做实法律责任追究的闭环。这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另一方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把握好处罚法定性(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与处罚必要性(是否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基础上,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防止当罚不罚,从而严密法治实施体系,形成责任追究闭环。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