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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聚焦”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
2021-12-26 13:23: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2021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强调,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切实增强改革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以能动司法检察推进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检察服务保障。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试点工作,以作为省级检察院派出机构的铁路、林区、农垦、矿区等检察院为重点改革试点单位,旨在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要求,创新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办理特定、跨区域案件专业化水平。为此,各地在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中应当着眼长远,既要让建立起来的检察院有案件可办理、有问题可监督,充分激活司法资源,又要切实完善检察监督体系、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那么,如何推进该项试点工作并取得实效,笔者以为,应注重围绕“四个聚焦”开展工作。

  注重聚焦“公平正义”。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一是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将公平正义始终作为一项政治标准融入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中去。既要大胆尝试,也要将改革中遇到的案件管辖、机构调整等瓶颈性、阻碍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寻求支持。二是要坚持检察服务大局观。在试点中,要把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放到法治监督体系中去考虑,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全面、系统、前瞻性地思考问题,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三是要坚持“一盘棋”格局。各级检察院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跨行政区划改革的重要性,不能狭隘地认为改革仅是试点单位的事,要秉持一切为了司法公正的理念,齐心协力,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定不移把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注重聚焦“以办案为中心”。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价值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以下四类案件有必要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一是需要集中管辖的案件。比如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目前有的地方通过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突出解决了司法资源配置不平衡、行政案件审理执行难等问题,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二是需要地方回避的“老大难”案件。“老大难”案件有时候并不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难度大,而是人为因素影响导致意见丛生,不能及时公正处理的案件,对此,可以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三是交通运输类案件。此类案件跨行政区划特征较明显,同时基于铁路检察院专门司法管辖体制的运行经验,可以考虑将铁路运输、长江航运、航空运输和海关执法监督等交通运输领域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范围,实现对交通运输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和执法“四合一”的法律监督。四是法院设立的特别法庭审理的案件。有的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检察机关应主动对接,交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加强专项监督。

  注重聚焦“制约监督”。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必须坚持和运用系统思维,着力强化制约监督。一是以加强横向联动强化制约监督。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必须寻求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健全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约监督制度机制,解决好案件管辖、案件移送、受理审判和监管执行等问题。要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司法共同体”,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契机,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二是以加强指导带动强化制约监督。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细化履职指引、划定行为红线,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比如,对所辖检察院应当移送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及时进行跟踪和考核,监督相应检察院履行职责,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是以加强内部能动强化制约监督。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梳理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院领导班子要积极主动作为,做好“关键少数”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开展工作走访、线索收集、问题反馈,灵活调配工作人员,不断加大办案力度。针对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集思广益,研讨对策,主动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对策建议。同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责、明责、履责、考责、追责的制度机制,从线索移送、案件受理、立案查办等方面着力加强内部制约监督,筑牢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内部防线。

  注重聚焦“司法资源配置”。牢牢把握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中的战略要求。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解决我国检察监督系统中存在的部分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有助于推动检察供给侧改革,推动传统专门检察院的升级改造。一是要以专门检察监督为目标构建诉讼监督体系。建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采取基层检察院和检察分院双层建构模式,统一在省检察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既便于专业化管理,也有利于贯彻司法便民原则。二是以“四大检察”职能为依托构建内设机构。根据业务类型、工作模式、监督对象等关联性,以“四大检察”职能为主布局相关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管综合性业务等;综合管理部门,包括办公室和政工部门。三是以专业化队伍标准配备检察人员。强化检察人员编制动态管理,统筹配置和调剂政法专项编制。检察分院的人员可以采取调入、借调的方式,将省检察院符合入额条件、仅因名额有限而未入额的同志分配至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工作,既解决了个人的员额职级问题,也充实了分院专业力量。基层检察院可以由相邻两个市级所派驻的检察院人员为基础,从两个市级检察院采取自愿和选拔的方式进行整合。这种模式,既符合政法编制有限规定,又解决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专家型人才的短缺问题。

  (作者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