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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推进“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机制应用
2021-12-26 13:21: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日前办理庙嘴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时,因案件待证事项专业性极强,该院将专家论证搬上听证会,形成“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精准认定了相关监管职责的履职主体,亦对检察听证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可以说,对于争议性较大的疑难、复杂公益诉讼案件,既需要利用公开听证赢得公正公信,又需要借助专家论证确保准确权威。为充分发挥该机制的功效,笔者认为,应明晰公开听证与专家论证二者融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明确融合需要遵循的原则并设计科学的融合程序,强化专家参与听证调查的作用,突出检察官把控引导,确保全流程围绕焦点问题展开。

  一、“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听证的概念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判罪或处罚要听取当事双方的陈情。在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听证程序,后扩展至立法、司法等领域。检察听证会是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充分听取当事各方、听证员的意见,会后再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检察专家论证会是检察院组织专家,就争议性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业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以此作为检察办案的参考。检察听证会和检察专家论证会均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均是检察办案的重要参考,其同质性决定了融合的可能性。

  “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是在对案件进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的听证,最后的评议意见较之一般听证程序的评议意见,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更有助于争议双方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同时,该评估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借助“外脑”实现精准监督,实现办案效率和质量的统一。

  二、“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是融入专家论证的听证会,本质上属于检察听证,作为第三方评估机制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担负着重要功能。该评估机制除遵循检察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首先是专业性原则。参加听证和论证的专家需在待证事项上具有权威性,既包括理论专家也包括实务专家,既包括立法方面专家也包括司法、执法方面专家等。其次是程序正当性原则。将专家论证融入公开听证会,不是对听证程序的破坏,而是对听证程序的丰富和完善。程序设计科学得当,才能确保专家论证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是评议意见权威性原则。听证员通过该机制作出的评议意见非经特定程序不能改变,若拟作出的检察决定与评议意见不一致,最终应由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

  三、注重程序设计的科学性

  “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应当严格遵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但不同的是,在听证程序中叠加了专家论证程序,二者的叠加处正是该评估机制程序设计的重点。受邀论证的专家只有充分明了案件事实,才能进行专业论证。笔者建议,在听证评议环节,先套开专家论证会,由专家充分论证形成意见,听证员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独立评议形成听证意见。需特别注意的是,参与专家论证的人员与听证员不能存在交叉,以免出现“既当运球员又当裁判员”的违规操作。专家论证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一起附卷。

  四、突出主持检察官的把控引导作用

  主持会议的检察官必须具备全流程的把控能力和水平,会前负责引导涉案各方围绕待证事项准备证据,会中负责归纳焦点问题,引导各方发言围绕焦点展开。在专家论证环节,办案检察官参与讨论并提供证据、事实材料,主持检察官则引导专家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专业论证,确保专家论证充分、全面、客观。在听证评议环节,主持检察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引导听证员对疑难问题“问脉把诊”,以便形成有针对性的评议意见。

  五、强化专家论证意见和听证评议意见的运用

  “听而证、证而论、论而结”,“结”才是目标。“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家视角和权威,促进解决争议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前述庙嘴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的听证论证会,鉴于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履职主体的认定和地域管辖范围的划定,专业性极强,属于疑难复杂问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后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人大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和听证。强大的“外脑”团队确保了听证评议意见的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公信力。最后,该院确定由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该局承担水利部门相关职能)牵头负责庙嘴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消除潜在的防汛安全隐患;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配合履行属地责任完成整改。两家单位均表示,将积极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进行整改。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对此表示赞同,认为妥善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共识,形成了保护公益的合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