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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机制尚待完善
2021-10-21 16:22: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是与其个人生活联系最紧密,对其身心发展状况影响最为深刻的实体权利,并直接决定着其今后的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性。司法保护是实现国家亲权理念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之一,构建完善的保护机制是提升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程度,引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促进实现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出台,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获得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容上也得到了极大地发展和完善,实际保护效果得到了明显地提升。总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近年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1.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为标志的一系列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确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初步解决了此前在这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2.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为代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其所涵盖的领域正从传统的以预防和矫治罪错青少年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向尊重和保护包括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证人、民事案件涉诉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缺失)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未成年人等在内的广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扩展,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3.儿童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听取儿童意见、儿童友好、国家亲权等理念得到了广泛而迅速地传播和认可,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重庆等地为典型的各地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方面的监护监督制度、儿童利益代理人制度、民事社会观护制度等一系列创新举措,使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得到了极大完善;4.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儿童福利工作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不但在各级民政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司(处)、儿童主任等专门保护机构、人员,迅速建立了一系列儿童福利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有效地解决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处理后的实际落实、执行问题,从而使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真正的弥补和恢复。

  当然,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认知程度还不够全面、深入,使得当前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突出的问题:1.缺乏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专门程序,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案件、抚养案件、探视案件、监护人撤销和变更案件等传统的法定代理制度容易失灵的案件中还缺乏相应的涉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2.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与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匹配,虽然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恢复,但在办案机构、办案理念、办案方法等方面的专业性、创新性、广泛性都已经落后于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制度;3.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社工制度发展仍然不够充分,发达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在司法社工的参与范围、资金支持、专业化程度、社会认可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经过权威评估和论证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社工工作标准还未出台;4.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与负责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日常保护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协调、合作机制虽已取得明显发展,但是在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背景下如何保证该体制的顺畅、高效运行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为克服以上问题,我国未来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还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不断地改革、探索和完善:

  1.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通行的未成年人司法准则为标准,以《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为指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公益诉讼法》《司法社工法》《国家补偿法》等专门性法律,构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2.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应当以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为目标,实现由同一审判组织集中管辖未成年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避免因审判主体不同、分散而导致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标准不统一、保护范围不完整的问题。进一步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开展司法延伸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听取涉诉未成年人意见的方式,为涉诉未成年人创造友好的司法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诉讼监护或代理、司法救助等服务,充分保障所有涉诉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真实意愿等合法权益。

  3.在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业务的深入发展,既要不断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领域,丰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又要注意不能代替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共青团、相关社会组织等其他承担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职责主体的工作,尽量通过主导搭建司法保护信息工作平台、受理与移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举报和报案、督促和支持相关主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协调相关资源、对涉未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考察调研司法保护工作落实效果等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提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公益诉讼,并对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职的监护人、政府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等相关人员依其各自的违法程度启动相应的惩戒,甚至是刑事追诉程序。

  4.搭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之间的分工、协调、合作、衔接机制,发挥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兜底、裁决、监督、威慑等特殊职能。同时,进一步提升涉未民事审判与民事检察之间在案件信息通报与共享,司法社工成果互认、互通等方面的协同合作水平,科学划分两者各自在司法职能延伸方面的侧重领域和工作方向,避免司法定位混乱、错误,防止在工作对象和领域上发生重合、冲突,以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