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召开“有爱无碍,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检察机关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在全社会共同关心无障碍环境建设之际,笔者认为,当前应加快我国无障碍环境的立法。无障碍环境立法构想,涉及到我国无障碍环境的立法基础、无障碍环境的立法需求和我国无障碍环境的立法构想。
无障碍环境的立法基础。我国无障碍立法开始较早,相关的建规立制在时间上始于上个世纪,在形态上始于物质环境无障碍。如果从法律的表现形态来看,从1988年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发出《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方便残障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通知)》,到2012年的《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数十个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无障碍环境的内容逐步从单一的建设场所扩展至城市道路,从公共建筑发展到公共设施。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
无障碍环境建设建规立制的历史过程表明:关于无障碍环境立法准备时间较长,已有近40年全方位的法律准备和持续推进的立法基础;今后的立法重点应该放在信息化的无障碍上;无障碍立法的形态目前是分散在多个部门法律之中,现在需要一个全社会共同遵循的,具有基本权利形态的立法。
无障碍环境的立法需求。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制定时,有人指出,必须考虑如下三个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解决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情形;三是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述问题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无障碍信息交流滞后和社区服务欠缺没有根本性好转。并且,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看,我国无障碍法治建设仍突出表现出以下问题:第一,立法实施不力。一是无障碍建设整体水平较低,出行不便的问题普遍存在。二是城乡发展水平不均,乡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较为落后。三是信息无障碍普及面狭窄,残疾人获取信息不便。第二,立法理念过时。先前的立法都偏重于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改造,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是为残疾人的出行等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安全,着重点是物理性环境本身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上。但无障碍环境的内涵不仅仅限于客观的物质的或者有形的环境,而是在于整个社会的无障碍整体性环境,包括物理的,也包括信息的;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包括社区的,也包括家庭的;包括群体的,也包括个体的;包括有声的,也包括无声的;包括要视的,也包括触摸的。第三,法律位阶较低。最高级别的专项立法当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立法位阶上仅为行政法规,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或者法律。因此,其并不能发挥法律的效力和影响力,也不能有效地在无障碍环境事项上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第四,部门色彩浓重。有关无障碍环境的相关条文分别抽象地散见于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具体地分散到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立法之中。这些法律的等级高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却并非是专门规定残疾人多方面无障碍需求的,且各部门法各行其是,难以协调统一。第五,执法力度不足。比如,有人在盲道上停汽车,应该说这一行为的违法性非常严重,它可能伤害残疾人的身体,也可能会危及其生命。但是残疾人却不知道该找谁负责,也不清楚车主该承担何种责任。
无障碍环境的立法构想。笔者建议,首先应明确的是,无障碍法不是一个残疾人单方面的或者特定社会群体的立法,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需求共同受益的立法。实际上,为一位残疾人解决了无障碍的个人问题,是在为社会上其他有同样需求的群体,像老年人、儿童等解决无障碍的社会问题,因为这些社会群体都对于无障碍有着同样需求。所以,无障碍立法是一个社会性立法,是为了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立法。
在现代社会,人人都是残疾人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即便有人一生特别幸运,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身体或者心理的问题,但到老年也一定行动不便,所以,为残疾人进行立法其实是在为每一个人立法。这是一部事关每一个人的法律,是一个在立法总则里写明以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为对象的法律,因为他们也需要我们作为主要的立法对象给予关注。
在无障碍设施方面,要既继续坚持建筑、道路、公交和运输,也要考虑到就业场所、服务车位、生活需求和居室安全。在信息无障碍方面,我们应该涉及到公共卫生、医疗救助、网络交流、考试升学、电视电影、图书资料等。在社区无障碍建设当中,要注意它的服务与设施不仅仅涉及停车位,尤其要注意家庭无障碍。
当前由于疫情影响,大家居家的日子多了起来,也就感觉到家庭生活越来越重要了。实际上,一直以来,人们生活的主要时间也还是在家庭里面。在起草相关立法中,我们原来准备把家庭无障碍放到社区无障碍里面。现在我觉得还是应该坚持“家庭无障碍”单独成章,以显示它的重要性和突出它的专业化。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立法后的监督与管理,即要更加注意执法、监管和投诉与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开展无障碍法的公益诉讼。要落实到只要有人在盲道上停车,就有人马上进行干预,有人进行管理,有人追究停车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