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持续优化检察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统筹建立健全宏观业务质效分析、共性业务指导、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制度机制,更好保障高质效办案。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三个管理”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各部门共同落实。从纵向一体看,三级检察机关在“三个管理”中均有责任,但侧重点不同。省级检察院侧重于业务的宏观管理,以及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侧重于业务的微观管理,以及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求的贯彻落实。下级院是落实“三个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院对下级院抓实“三个管理”负有指导、监督责任。从横向一体看,检察长和检委会承担院内“三个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司法办案整体工作的领导;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和本条线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案管部门既负有办案质效分析研判等业务管理职责,也负有流程监控等案件管理职责以及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等质量管理职责。检务督察部门侧重通过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推动提升质量管理实效。各部门要找准在“三个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和管理重点,从而构建以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管理为统领、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管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
持续深化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点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案管部门要全面分析履职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及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点题”工作。如在刑事检察方面,重点分析犯罪态势,重点关注侦诉不一、诉判不一、上诉改判、调整量刑建议、不起诉类型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同时对危险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意伤害等常见犯罪趋势和需要关注的问题逐一分析。办案部门要结合个案,研判类案,深入剖析问题根源,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好“解题”工作。同时,建立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委会对办案部门整改反馈跟踪督促问效机制,避免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反复出现。
切实发挥检察官自我管理、主办检察官统筹管理和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的作用。《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主办检察官对办案组办理案件和组内人员的统筹管理职责。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既规定了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的情形,也明确了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只有切实履行好这些职责,才能真正将“三个管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和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上。
探索推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讲评”机制。一是对已办结案件,建立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机制,并作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要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重要办案程序作为检查重点。对于本部门或者本条线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对于案件质量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办案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改进措施,并将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通报案管部门,作为启动专项监督管理或办案质效研判的重要参考。二是创新数字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手段。开发检查评查系统,内嵌检查评查规则、标准,支持办案部门“一键自查”,将问题消除在源头;辅助案管部门“一键评查”,通过文书比对、类案参考等,发现实体和程序问题,对疑似瑕疵、不合格案件提醒人工“介入”,切实提高案件评查质效。三是案管部门要会同办案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定期组织对评定的瑕疵、不合格案件以及司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讲评,加强反向审视和警示教育。
统筹推进“管案”和“管人”相衔接。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人员。一要健全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官助理职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二要在进一步强化司法办案责任的基础上,同步落实好对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责任,压实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三要对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核查、案件流程监控等发现的问题,聚焦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个体,尤其对于同一人屡纠屡犯的,要区分情节轻重设置不同层级的惩戒体系。例如,对于常见的办案瑕疵问题,虽然不需要追究司法责任,但要明确分别适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的不同情形,以实现罚责相当。四要规范线索发现移送、追责程序启动等工作,强化案管、检务督察、派驻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责任落实、认定、追究与加强“三个管理”紧密结合,做实追责惩戒工作,做好“三个区分开来”,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