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证据为中心已成为司法共识。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刑事证明规则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实务中,依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了合理怀疑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人员。因此,厘清合理怀疑的内涵和价值,统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应有之义。
我国传统刑事证明方法为客观印证。客观印证旨在通过不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还原客观事实,其追求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印证要求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有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支撑。实践中,在印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往往无法依据客观印证规则得出结论。然而,法律真实并不等同于客观真实。司法人员通过事后的诉讼证明所认定的事实也只能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证明体系中,孤证不能定罪,客观印证仍处于中心地位,排除合理怀疑是客观印证的补充和验证。然而,由于长期受客观印证司法惯性的影响,为追求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司法人员往往不轻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控方,应坚持以“三个善于”为引领,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准确界定怀疑是否合理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利用已有司法判例精神,综合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积极完善证据链条,真正得出“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
怀疑是否合理的评判标准
合理怀疑是在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产生的,以事实证据为根据,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能够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理性现实的怀疑。因合理怀疑本身具有明显的主观性,有学者提出,通过分类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划分为有证据的怀疑、符合经验法则的怀疑、符合逻辑的怀疑,以期通过分类的客观化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的现实可操作性。然而,由于合理怀疑本身是主观的,分类化研究是将主观问题客观归纳,并没有实际改变其价值评判的主观属性。因此,在合理怀疑无法脱离主观思维影响的情况下,只有建立统一的评判标准,才能在司法实务中准确界定怀疑是否合理。
能够动摇客观印证证明体系的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既可以是对单个证据的怀疑,也可以是对多个证据、常识的怀疑,其提出的目的是证明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矛盾、有疑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对于怀疑是否合理的判断,应建立在能否对客观印证证明体系产生动摇的基础上。
符合经验法则的合理怀疑。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类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以经验归纳和逻辑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确定性等特征,既包括日常生活经验,又包括已经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在刑事诉讼证明体系中,经验法则具有验证和佐证的双重功能。因此,实践中不是任何怀疑都是合理的,那些不符合常情、常理、自然规律以及科学定律等的怀疑都不是合理怀疑。
经逻辑推理仍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是一个通过主观构建还原事实的过程,其间必然经过司法人员的主观逻辑推理。在有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案件中,这种主观只是形式上的运用,但在行为人不认罪且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需要逻辑推理发挥“黏合剂”的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合理怀疑要经得起逻辑推理的验证。
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审查方法
要善用经验法则准确判断怀疑是否应当排除。随着我国司法实务的进步,逐渐将已形成司法共识的经验法则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确认,如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司法解释将携带集资款逃匿、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等八种情形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因法律的滞后性,不可能将所有的经验法则类型化,尤其法律永远涵盖不了需要心证确信的经验法则。为防止司法恣意,这些经验法则无疑需要加以规制。一是要求司法者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选择适用符合正义的经验法则。二是要求司法者在进行价值评判时,不能带有偏见来审视。
要敢于对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理,查明怀疑是否合理。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中,无法利用印证标准得出是否形成证据链条时,司法人员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谨慎通过各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进行推理。在推理过程中,司法者要不断往返于认定的事实与各间接证据之间,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作案时间、是否具有作案动机、危害后果是否可能系其他原因导致、各间接证据是否具有矛盾点等因素,综合考量。
要兼用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侦等方式补强证据链条。一是要尽可能引导侦查机关对客观证据进行搜集,做到证据质上的充分。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时,有的侦查机关往往会忽视对客观证据的调取。一旦行为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翻供,追诉工作可能会陷入被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的初期,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固定搜集案件客观证据。二是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做到证据效上的提升。第一,针对关键言词证据,检察机关可直接开展询问、讯问工作,提高办案效率。第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建立自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联动配合的补侦模式。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芝罘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