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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宝的活儿,这家公司都干了——南通崇川检方: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案件
2020-01-09 10:30: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网络支付技术迅猛发展,全民进入扫码付款时代,方便快捷。然而,一些公司违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金融监管秩序,更是给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空间。近日(12月30日),经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等6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三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

  无证公司搞支付

  王某某是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年41岁,硕士研究生学历。2017年3月,王某某和张某、任某等人,在西安市注册成立西安日间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结公司”)。王某某全面负责公司重大发展决策,公司内部另成立综合部、技术部、发展部等二级部门。

  看到支付业务需求火爆,王某某也想涉足其中,2018年日结公司自行研发、建立了资金结算平台并上线运营,但《支付业务许可证》一直没办的下来。

  没有支付业务从业资质,王某某等人就想“借鸡下蛋”,寻找合作伙伴。2018年以来,日结公司和多家银行或者正规合法上游渠道公司签订合同,平台与上游渠道公司之间建立支付接口;下游商户在日结公司平台内开立商户号,与平台之间建立支付接口。

  上游有账户,下游有客户,日结公司的买卖正式“开张”。

  如果买家在下游商户网站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途径进行扫码资金充值,钱就直接到了日结公司在上游渠道开设的账户内。商户需要提现,则发出申请至日结平台,平台根据指令进行资金支付。

  某犯罪嫌疑人供述:“我们就像微信、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平台,大概流程是客户入金到我们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或银行的账户上,然后我们公司按照商户的要求再进行出金,中间赚取手续费的差价。”

  如此看来,日结公司角色定位类似银行,对流转的资金具有实质的控制权,但擅自从事“影子银行”的行为是非法的。“客户的钱在出金前都是先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由我们公司对这个钱进行划拨。”

  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南通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2019年4月,南通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管辖。2019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马某、任某等人在西安被抓获;同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落网。经司法机关查证,下游商户经日结公司非法支付结算资金人民币高达6亿余元。

  资金“地下通道”危害巨大

  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是2019年公安部统一部署破获的15起非法网络支付案件之一,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2019年9月,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崇川区检察院依托南通市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优势,承办检察官吃透国家有关网络支付政策和法规,明析专业金融概念,为成功起诉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中,几名主要被告人提出日结公司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已在当地自贸区备案,属于合法经营。针对这份备案文件的效力,崇川区检察院专程咨询市金融管理局,获悉备案仅具有告知或通告的功能,并不具有许可功能,支付结算的有权许可部门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因此,日结公司的支付结算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没有疑问。

  本案属于新类型网络支付犯罪案件,有很强的普法宣传意义。公开庭审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书时,对非法网络支付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进行了阐释说明。

  公诉人认为,相关资金流转经过涉案公司银行账户,再结算到下级商户,这叫“二清”,区别直接由银行结算支付的行为“一清”。此类 “二清”业务公司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合法资金通道和违法犯罪活动之间搭建“地下通道”,形成资金池,帮助违法犯罪资金逃避监管。从牵出该案的诈骗案来看,日结公司正是充当了多家诈骗公司的洗钱工具,如下游商户中包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佰汇期权诈骗平台等。

  公诉人认为,目前打着“第四方支付”噱头的很多科技公司、网络公司,相当部分游走在违法边缘,无证经营居多,较难监管。网络支付安全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联合重拳打击,整顿非法网络支付行为,粉碎洗钱和犯罪的“地下通道”,创造安全稳定的网络支付环境。

  最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