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20日起,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成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立足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拟从三个方面阐释民事检察如何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民事检察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这从宏观角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的职能定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法律的各项规定需要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准确适用、充分践行。对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而言,重在通过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关注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金融纠纷等领域,纠正不当裁判结果,避免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规范审理程序,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虚假诉讼等专项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通过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市场秩序。
随着监督理念的不断更新,检察机关需更加注重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关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帮助企业摆脱“执行难”“执行乱”的困境,确保民营企业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地区将知识产权监督案件集中管辖,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性、便捷性,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增强创新活力。同时,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规范民营企业自身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二、民事检察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应处理好四对关系
民事检察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将“三个善于”的理念贯穿履职办案始终,注重协调、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实现监督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处理好依法监督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关系。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案件开展监督,以平等保障民营企业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应保持谦抑性,严格把握行为边界。既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要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监督的重点应放在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合法权益上,而非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确保监督行为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是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其他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既要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依法监督,又要注意与上下级检察院、本院其他部门以及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的协作,形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力。首先,从线索来源角度来讲,目前民事检察部门的案件来源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因此需要与刑事检察部门、上下级检察院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线索移送和反馈机制,以充分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其次,从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角度来讲,受区域、管理制度等条件的限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往往面临调查周期长、沟通不畅、证据调取和固定难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完善跨区域调查取证等制度,以确保调查核实权的依法、规范、高效行使。再次,从互动合作的角度来讲,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座谈会、专题培训、联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工商联等的沟通交流,不定期交换意见,防止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合力营造平等、公正、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是处理好检察监督与民营企业发展新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今,民营企业在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的技术突破为法律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通过数字化技术提升生产效率、拓展市场,但也面临数据安全、网络侵权等法律风险。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权保护等新业态下的新问题。因此,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应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民营企业发展新趋势中法律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赋能,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发现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共性问题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前瞻性。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同类案件的审查思路,明确争议问题的认定方式,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新趋势中的法律风险,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四是处理好保护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应坚持保护与规范并重,通过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帮助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以担保为例,担保可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但同时也是民营企业风险多发领域。司法实践中常见民营企业因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以及对公司公章使用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终因个人未按时如约清偿债务,公司为个人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帮助民营企业不断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通过释法说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等,提升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水平。
三、民事检察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应重点关注三个领域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在监督办案的过程中,民事检察应重点关注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促推社会治理等领域,切实让民营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执行监督视角下的民营经济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如何将民营企业获得的胜诉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紧迫任务。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集中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变卖、抵债、价款分配等执行程序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法院应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例,部分法院在未完全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不当适用该程序,导致民营企业虽然取得了胜诉判决,却因为执行不到位无法及时回笼资金,致使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经营发展受到重大影响。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法院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围绕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予以监督,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
二是虚假诉讼视角下的民营经济保护。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频发,而这些领域恰好也是涉民营企业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的集中区域。检察机关要注重对虚假证据的识别和认定,对虚假诉讼开展精准监督。
“融资难”是当下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这也导致部分民营企业为了实现融资目的采取不当行为。以循环贸易为例,部分案件中存在民营企业之间签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以虚假的货物买卖合同之名掩盖企业之间民间借贷行为之实,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把握案件中真实的法律关系,考虑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各方责任。
三是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民营经济保护。检察机关在关注个案办理的过程中,也需要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综合治理”的理念,通过个案监督发现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完善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制度。
一方面,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部分案件可能不适宜采用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监督方式,主动与法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联系,居中斡旋协调,以促进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使案涉企业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监督既有力又有效。另一方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和保障民营经济长效机制的建设。比如在部分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分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机制建设,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正、稳定的法治环境,助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