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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理念完善机制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
2021-12-26 13:07: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新时代背景下,探索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仅具有落实人权保障、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等多重价值,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客观而言,当前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仍然面临一些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集中体现在理念亟须更新和机制尚待完善等方面:

  首先,与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观念偏差主要表现在:(1)仍然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观念。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片面强调控诉职能,对诉讼监督重视不够,用配合代替监督。(2)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的观念仍未完全扭转。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要求“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但有的检察人员仍然没有完全扭转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的传统观念,影响检察工作整体效能提升。(3)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实务中,有的检察人员认为监督是在找茬,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导致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4)对监督的认识不全面。有的检察人员对监督工作缺乏全面认识,存在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裁判监督轻执行监督等问题,影响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其次,在机制建设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监督知情渠道不够畅通。在一些地方,具体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被监督者拥有大量监督所必需的信息资源,但相关信息向检察机关传导的机制不够畅通。(2)监督程序设置不到位。检察机关应依据何种流程、如何跟踪监督案件的办理等缺乏具体、详实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诉讼监督的“非案件化”,影响监督效果。(3)监督效果保障不充分。现行立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手段尚无法充分满足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如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权,究竟如何行使,法律规定尚不充分,加大了监督难度。

  鉴于此,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弥补短板,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切实更新法律监督理念。其一,深入贯彻“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正确把握监督与办案之间的逻辑关系。监督与办案并非矛盾关系,切忌将两者相分离。要切实将监督融入检察办案中,一体化提升办案与监督的质效,真正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其二,要牢固树立“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持续增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量,真正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其三,要积极转变法律监督观念。深刻认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并非“零和博弈”关系,切实从帮助被监督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视角出发,将“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贯彻到具体监督工作中。

  二是深入畅通监督知情渠道。其一,要充分保障监督知情权。例如,为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破除在刑事立案未移送起诉等阶段中存在的因知情受阻造成的监督难题,可完善相应信息交流机制,实现检察监督从“事后监督”转向“实时监督”。其二,要保障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由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往往具有较强的滞后性,比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为了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可考虑将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中的同步介入权,这也符合检察机关对诉讼程序“参与式”监督的需要。

  三是深入推进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的具体流程,应当包括线索受理、立案、调查、决定、实施、救济、跟踪、结案、归档等程序环节。线索的受理是发现违法行为、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途径,其关键是要做到对诉讼活动监督线索的统一管理;为了避免监督程序的随意启动和滥用,应设置立案环节,规定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立案的标准应为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需要监督纠正;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方式;监督决定应当送达被监督机关和相关人员,保障其知情权,并告知其救济渠道;检察机关要跟踪收集被监督主体的反馈意见,保障监督决定落地落实;检察机关要审视监督效果,达到监督目的的,可以结案,并进行归档;对于未达到监督目的的,应移送上级院,继续开展监督,达到监督目的后方可结案归档。

  四是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首先,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内部人员结构,将专业知识过硬的检察干警优先配备到办案一线,保证办案力量的整体素能;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通过遴选、招录等形式充实检察队伍,逐步实现专业化与职业化。其次,要着力提升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水平。通过业务培训、专家授课、交流任职等形式,切实提升检察干警的专业知识;通过案件研讨、讲评等方式,强化岗位练兵,有效提升检察干警的实战能力。最后,要善于借助外部力量。法律监督工作对专业化的要求比较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等案件中尤为明显。基于此,扩大建立专家咨询库,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和实务人士加入检察办案专家人才库,借助外部力量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

  (作者为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