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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不支持监督决定表述 化解当事人“规范性期望”
2021-10-21 16:35: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民事检察实践中,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占结案总数的比例较高,而当事人针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信访占检察信访案件数量的比例也较高。如何处理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占比持续走高的问题,已然成为民事检察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现实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运用社会系统理论,重新审视不支持监督申请这一结案表述,以使当事人的规范性期望得以合理、合法的表达、支持和肯定。

  不同于传统法理学对规范的界定,社会系统理论是借助区分面对期望落空的不同态度来说明法律具有的规范品质。民事检察亦然。当事人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已对原司法体系存在不信任,同时对检察机关又抱有强烈期望。面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又意味着期望落空。从系统理论角度看,当事人面对期望落空,一般有两种应对失望的不同态度:一是放弃期望,自我消极调整;二是继续保留期望,以一种抵抗的情绪继续坚持自己主张。前者称为“认知性期望”,后者称为“规范性期望”。对于规范性期望,当事人的处理,一般分两个层次:首先,期望落空带来的惊讶,会威胁到期望的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期望不能被新的确定性所替代,那么就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凡事不可靠,凡事不可信”的不确定感,并极大挫伤交往的积极性,增加信访沟通难度;其次,期望落空会激发行动。会使当事人处于兴奋状态,在行为可能性受阻的情况下,就会促使当事人产生心理焦虑,导致当事人行为变得无法预见,不易控制,容易导致信访升级,滋生次生信访。

  在社会系统理论视角下,重新审视不支持监督申请结案表述,有三点值得反思:

  一是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过程与结论差异,容易引发当事人规范性期望的不确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司法实践中,多数申请人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朴素认知理解检察监督,在检察机关作出“受案通知书”,民事检察部门后续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容易使当事人以为其规范性期望能够实现的心理预期不断增加。而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结案表述,极易使当事人产生巨大心理落差,激发强烈抵抗情绪。因此,在申请人对不支持监督存在法律认知偏差的情况下,在后续相关解释和安抚工作不能使当事人建立新的内心确定,当事人就会愈加陷入错误的认知怪圈,从而愈加认为司法不公,不利于信访化解。

  二是不支持监督申请表述客观上增加了“事后答疑”难度,容易加剧当事人抵触情绪。不支持监督申请表述,决定了信访答复重点放在对检察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释法答疑上,即努力让当事人接受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接受原审裁判。这种息诉罢访是以维护检察机关“不支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当事人的基本诉求明显不是一个方向。当事人信访关注点在于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新证据如何采信,承办人是否认真负责等,根本目标在于其规范性期望在法律效果上的实现,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及实体上的公正。而对于不断重复提示强化不支持的信访答复天然存在心理抵制,甚至反感。

  三是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无法全面客观反映检察工作,容易加剧当事人司法“不信任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结案表述,客观上决定了文书阐述仅能围绕“不支持”展开,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案件审查工作等无法全面呈现。尤其是虽对结果监督不支持,但在全面审查后作出程序或执行违法检察建议的,当事人因只关注实体结果的不支持,容易忽略检察机关在其他监督方面作出的司法付出。从当前民事检察信访情况看,当事人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信访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未充分听取诉求意见;文书说理过于简单机械。概括讲,上述信访情形集中在当事人内心认为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系任性随意作出,由此误解检察机关不履职,从而加剧当事人司法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表现为不信任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及其结果,甚至漠视、无视制度本身,增加了信访风险的不可控性。

  对此,有必要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表述进行改造。从社会系统理论角度看,冲突的有效解决依赖于法律启动对规范性期望进行确认。当事人之所以经历漫长诉讼,仍心有不平,不断信访,根本原因是裁判的结果与当事人规范性期望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不断向更高层次的裁判者寻求期望意义的认可。因此,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方式的改造,也应围绕如何向当事人提供新的确定性来进行。

  首先,在内容和解决机制上,应尽可能整合期望,把期望落实到规范性领域,并加以明确表述。具体而言,针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程序性歧义导致当事人内心不确定问题,建议参照刑事申诉的“审查结果告知书”的表述,明确区分监督申请受理与审查的程序边界;在内容上,更应突破“不支持”局限,通过改革文书结构,增强释法说理功效,全面客观反映调查核实工作及案件审查工作等。具体而言,在文书阐述中,应充分告知当事人调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及法律事实细化认定情况;对证据采取应全面细致阐述理由;对结论说理,应以明确、肯定的语言充分阐明,佐以可信证据为依据;对法律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及如何准确援引法律法规等,应力求精准,避免模糊化、简单化。

  其次,确保当事人规范性期望在程序上得以稳定实现,确保民事检察产生积极的社会辐射效应。明确民事检察风险告知程序,降低当事人规范性期望的心理预期,引导其实现自我调整;同时细化民事检察工作规范程序,尤其是针对不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案件,应制定统一的息诉罢访工作实施细则及具体告知程序,增加当事人规范性期望在程序方面的获得感、满足感和信任感。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