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官说】隐藏在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检察官做客电台直播间为你解读
2020-11-06 15:30: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诉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俗称“打假官司”。

  11月4日,来自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的检察官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案件为切入点,为听众们解读隐藏在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的具体表现形式。

  

  案件一:为逃避债务,姐妹打“劳务官司”转移房产。

  2002年,何某夫妻俩来到南通定居,何某在蔡某经营的医院工作,其妻子主要负责照料妹妹一家的日常生活。十多年后,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他的公司也有大量债务在外。此时,蔡某的妻子唐某便谋划将蔡某名下一处面积为200多平米的房产过户到姐姐、姐夫(即何某夫妇)名下。经商议后,唐某与何某夫妻俩订立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主要内容为:何某在蔡某公司工作,其妻子照顾蔡某一家生活,服务期限满10年后,蔡某夫妇将位于南通市的一处房产作为回报过户给何某夫妇。随后,何某夫妇便拿这份协议将蔡某、唐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他们名下。法院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调解结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书中所涉的被告蔡某名下的房产归原告何某夫妻所有。

  案件二:30多万的债权突然“蒸发”20多万。

  2013年1月,支某向张某借款35万元,期限为3个月。为了显示还款能力,支某请来私企老板周某和另一个朋友进行担保。因还款逾期,不久,支某又向张某出具借条,确认了上述债务。然而,几个月过去后,支某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双方因催要欠款多次发生纠纷。

  之后,失去耐心的张某找到无业人员吴某,委托他去催债,并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后来,因吴某常常因要债费用的问题向张某索要烟钱、酒钱,双方闹得不愉快。张某一气之下口头解除了对吴某的委托,但吴某拒不交出书面委托书。

  担保人之一的周某,也因这笔债务和张某结下了“梁子”。2014年1月,张某和周某闹到了派出所。为查清事实,公安民警对知情者吴某做了询问笔录。

  2014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支某和保证人周某偿还债务。庭审中,支某向法庭提交了“结账协议书”和4张总额23万元的收款收据,称已向张某的委托人吴某归还了张某借款本金23.5万元,吴某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当庭予以认可。

  虽然出借人张某一再表示否认,但法庭调取了吴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认为支某、周某、吴某3人关于还款23.5万元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支某已通过第三人吴某归还借款本金23.5万元,扣除支某之前已偿还的1.59万元,判决被告支某一次性归还剩余本息9.91万元给张某,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依据证据作出了判决,张某不服,申请再审,也被驳回。从事实和证据认定上,本案看不出任何漏洞和破绽。

  但实际上,这是一场事先谋划好的骗局,策划者正是周某、支某和吴某三人。三人的动机各有不同,并据此结成同盟:支某无力还钱想赖账;周某怀恨张某要债,让其在家人和邻里面前颜面尽失;吴某则因其要债的“辛苦费”没拿到而恼羞成怒。据周某等人交代,提交给法院的“结账协议书”及4份“收条”都是伪造的,“收条”是吴某和支某两人制作,“结账协议书”由吴某和支某口述,周某打印。

  虽然对实际归还的债务金额,各方说法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法院开庭之前,支某和周某并未通过吴某向张某归还借款人民币23.5万元。

  检察官说

  我们可以发现,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一旦当事人串通好口供、不漏破绽,就很难被发现,也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以上案例的有力查办,我们也发现,只要是虚假的,总有露馅儿的一天,虚假诉讼不仅是对司法秩序的损害,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对抗,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因此,我们检察机关也在这里提醒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千万不能以身试法,为了一己私利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因为一旦败露,将承担民事和刑事双重的法律责任。还要友情提醒我们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朋友们,我们在代理案件时也应坚持原则、是非分明,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代理一定要说“不”,更不能在虚假诉讼中,充当“军师”、出谋划策,那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维护当前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和谐有序、风清气正!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