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谈判文件P17: 五、工期及维护期要求中(三)中标人于2017年11月22日前未完成工作,或不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操作使用,或不配合崇川区检察院5A数字档案室评审时演示的,招标人保留拒收和索赔权利。改为:(三)中标人于2017年11月29日前未完成工作,或不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操作使用,或不配合崇川区检察院5A数字档案室评审时演示的,招标人保留拒收和索赔权利。
特此通知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0日
特此通知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