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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婉琳:记录“错题”催化成长
2020-03-29 08:38: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孙某盗窃案的案卡里,‘是否有进城务工农民被害人’这一项自动抓取的是‘否’,好像不对,我记得当时检察官讯问孙某时,孙某交代过,有一次是在工地上盗窃。我要再查看一下卷宗,确定一下被害人的身份。”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书记员郑婉琳一边检查办案系统的案卡信息,一边自言自语。

  这么小的一个细节,看似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没有多大影响,对于郑婉琳来说却是“大事”。她常说书记员虽然从事的都是些琐事,但是也容不得一丝马虎,一个文书上的小错误也许会酿成大错。这种纠错的习惯得益于她的“错题本”。

  从讯问笔录的录入到卷宗的装订,从案卡的检查到信息写作……书记员的工作比较繁杂。工作伊始,郑婉琳也犯过一些小错误,比如笔录忘记编页码、信息写作名称不规范等。面对出现的错误,郑婉琳没有回避。她把这些错误记在了一个错题本上,不仅记录了错误的内容,还详细记录了错误的改正方式,同时还规定了“犯错”原则:同样的错误不能犯第二遍。

  记录“错题”的习惯不仅使她养成了细致的工作作风,还培养了她敏锐的观察力和纠错能力。

  2019年11月,经过层层选拔,郑婉琳和其他四名同事组队,代表徐州市基层检察院参加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与汇报竞赛。作为书记员,在备考前,她把两年来错题本上记录的小错误“复盘回放”一遍,同时列出竞赛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竞赛中,面对几百页的案例卷宗材料,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后,最终对各犯罪嫌疑人所涉的罪名、参与案件起数进行了认定,认为主犯秦某构成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同时还参与5起寻衅滋事案。记录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后,郑婉琳列了一个详细的表格,罗列出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表格进行证据摘抄。

  在摘抄到秦某参加的第4起寻衅滋事案件证据时,细心的她发现秦某供述案发时他没有带凶器,其他参与人供述没有看清秦某是否携带凶器,有一名路人证实“看见一方领头打架的人手里拿了一把刀”。而承办检察官列出的事实,没有标明秦某持凶器的情节,她立即向承办检察官汇报。承办检察官针对该起犯罪事实,再次审查证据,发现有一名被害人在陈述时说“案发时看见秦某手里拿了一个长的东西,不知道是什么”。现有的证据有两个人可以证实秦某携带凶器,据此认定了秦某参加该起寻衅滋事时持有凶器的情节。

  一天的比赛即将结束,郑婉琳摘抄了24页条理清晰的证据材料。但见她拿出“错题本”一项一项对比,又对证据材料进行了两次检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直面错误,我要把这些错误变成自己成长的催化剂!”郑婉琳笑着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 高岩岩)

  (原标题:错题本)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