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自觉融入‘十二个坚持’来系统认识、准确理解、整体把握,更加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每一个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获得挽救与新生,这是一项关乎未成年人未来、关乎社会治理效能的系统工程。
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片面强调从宽,甚至纵容犯罪,也不能因为犯罪事实存在就机械从严,忽视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可塑空间。宽严相济的本质要求在于区别对待、辩证统一,而非简单的非此即彼。
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运用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分流处置,取得了良好效果。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悔罪的1.6万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然而,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对“宽”和“严”的理解失于简单、片面,有的对涉罪未成年人片面强调从宽,也有的对于捕后判轻缓刑的轻罪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可能受到负面评价心存疑虑而害怕适用,这些认识偏差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依法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载体,其成效不仅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完备程度,更取决于司法实践中的精准把握与规范运行。
第一,以可矫治性评估为标尺,精准把握宽严之“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应当以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帮教挽救的可能性为核心标准,建立以矫治可能性为中心的评估体系,重点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原因、犯罪情节、犯罪次数、犯罪危害、悔罪情况、日常行为表现等展开全面评估和综合研判。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可矫治性评估的准确性,应当推广自行调查与委托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家庭背景、行为表现与心理状态,确保评估结论建立在充分、真实的事实基础之上。对于监护条件暂不完善但矫治可能性较高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主动创造条件而非简单放弃适用,比如通过督促监护令强化家庭责任、协调专门学校提供临时监护、引入社工组织跟进帮教,让“可矫治”不因外部条件不足而落空。相反,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即便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也应依法提起公诉,以“严”的一手彰显法律威严、警示潜在犯罪。
第二,以考验期目标体系为牵引,强化宽中之“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应是消极的“等待期”,而应是积极的“转化期”。首先,借鉴“阶梯式目标管理”思路,将考验期工作分解为四个递进层次:一是底线目标,即遵守法律法规和考验期管理规定,确保不发生新的违法犯罪;二是反思目标,要求被考察人深刻认识行为危害、真诚悔过自新;三是矫正目标,通过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行为训练等,修复规则意识、提升自控能力;四是发展目标,引导其规划学业职业、重建社会联结。每个层次设定相应的考察内容和评价标准,使帮教活动有章可循、成效可考。其次,考察方式的创新规范同样不可或缺。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构建“检察官+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监护人”的协同帮教团队,运用智慧未检平台实现定位打卡、在线学习、行为监测等功能,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其中,对在考验期内出现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建立如口头警告、书面训诫、延长考验期、增加附带条件等依次递进的梯度化惩戒机制,在保持必要约束的同时给予纠错空间,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灵活与精准。
第三,以衔接机制建设为保障,实现宽严之间的有效“相济”。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孤立的制度环节,而是连接司法程序与社会治理的桥梁。对于顺利通过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不是终点,帮助他们获得教育机会、掌握就业技能、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才是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对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也要在审判和执行环节持续关注其教育矫治需求,避免“一诉了之”。这种衔接机制的建设,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相济”精神的生动体现,是在不同制度环节之间实现无缝对接、有机配合,形成教育挽救合力的生动体现。
宽严相济不是静态的制度设计,而是动态的司法智慧。以精细化为抓手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法规范适用,既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以检察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的应有担当。唯有在每一个案件中将宽与严的辩证法运用得当,才能让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让迷途少年在法治阳光下重获新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