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无穷者,法之意。”这句话读起来朗朗上口,出自宋代傅霖的《刑统赋疏》。傅霖以歌诀的方式通俗表达对法律的理解,特意采用了对仗手法。这句话是他对“法律本质”的精妙概括,对理解古代乃至现代法律问题都颇具启发。
这句话对法律问题而言很有意思,关键看怎么解释。先看第一种解释。很多人认为,前半句“著而有定者,律之文”,指法条本身有明确具体的字面意思;后半句“变而无穷者,法之意”,指法条还蕴含立法目的,即法条精神。遇到现实情景,要看法条字面意思,但必要时,也要想到法条精神。
试举一例。相关法条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条字面意思很清楚,背后的立法精神是,防止二手烟危害公众健康。若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某人在封闭的办公室里抽烟,办公室有排风系统,但没有禁烟标识,也没有其他人。此人是否违反了法条规定?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文字面意思看,办公室属公共场所,所以此人违反了规定,但从立法目的看,可能没有违反规定,因为其没有对若干他人造成二手烟危害。这就是必要时可参考法条精神。依照这种解释,傅霖的这句话点明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需要互动的要旨。注意这一要旨,可使法律的公正与合理有机结合起来。这种解释完全可以,而且是不错的。它属于现在法律学子所熟知,并乐意推崇的那种。但可能不会让傅霖的这句话那么有意思,因为稳定与灵活的辩证把握是人们容易想到的。
再看第二种解释。傅霖所说的前半句仍指法条字面意思。后半句不是指立法目的之类的法条精神,而是指法条的多重含义。这里的意思是:一看法条字面意思,人们便会明白,但这不意味着法条只有一个含义。用语言哲学的话说,“能指”和“所指”并不是对应关系。“能指”意指“文字本身”;“所指”意指文字的“实际含义”。
回到上面的例子。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字面意思,法条至少可能存在三个含义:办公室人较多时,禁止吸烟;办公室人极少时,吸烟可以不在禁止之列;办公室没有人时,吸烟不在禁止之列。如果这一理解成立,可以推断,根据办公室的其他具体情况,比如,办公室已被废弃,可能存在我们未曾想到的其他含义——该法条与之无关。这里的关键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含义不止一个。依照第二种解释,傅霖的这句话提示了法律持续稳定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对照法条字面意思的一个含义,可以认为是“法律的”,那么其他含义就没有理由不认为是“法律的”。它们的获得方式、依据是一样的。
这种解释依然不错,但它不被现在的法律学子所熟知,甚至可能被忽略了。如果仔细琢磨,还能发觉,它不仅不错,或许还会让傅霖的那句话变得更有深度。因为稳定与稳定的辩证把握,不是容易被想到的。有人会说,两种解释是不同,后者貌似从稳定到稳定,但最终都涉及“灵活”。是的,有这种可能,不过也许不涉及。
下面稍细分析。再看前面的例子。现在设想,第一种情形:大家都认为,办公室里没有人时不禁止吸烟。这时,存在一个关于法条含义的共识。第二种情形:慢慢地,开始出现争论。这时,没有法条含义共识。第三种情形:大家都认为,办公室里没有人时也要禁止吸烟。这时,新的共识出现。注意,没有共识时,存在“灵活”问题。但当共识出现时,意味着大家对含义的理解基本一致,进而觉得法条含义就是这样。因此,没有“灵活”问题。同时,共识造成的法条含义可以相反,却都属于“稳定”。
再用一个例子夯实这里的逻辑。“正当防卫”法条规定的字面意思,包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和反击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初人们总体认为,法条含义是指反击时间应精确对标“正在进行”,反击程度应精确对标“必要限度”。后来,一种含义理解逐渐发展,认为反击时间不是精确对标,可以稍前或稍后;“必要限度”同样可以稍重。争论出现,“灵活”一说(反对机械适用法条)浮现。今天,人们大体形成了共识,支持“正常人反应”的理念,“正常人反应”正是不可能那么精准。“正当防卫”法条字面意思没变。最初依照最初的含义办案,不是“灵活”。同样,今天依照今天的含义,也不是“灵活”。它们都是“稳定”。
说到这里,可以发现第二种解释的确很有意思。它强调,要认真对待不同含义理解的用意。此外,这种理解也促使我们反思,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适用性和灵活性。补充一点,在中国法律史上,傅霖不被认为是重要的法律思考者。传统的情理法相统一模式会使傅霖略显技术化的法律思考变得格局有限。但今天,法律人共同体逐渐形成,法律制度愈发复杂、专业,未来更会如此。此刻重温古人技术化的思考,也能甚至更能有效应对变化的种种情况,这是否也会变得格局可观?毕竟,职业法律人的确尤为重视从法律到法律,从公正到公正。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