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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
2025-04-09 14:12:00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作者:汤维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无论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律师代理诉讼、法官审理案件还是检察官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都要遵循这一根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就是以证据为基础开展民事诉讼活动。除非存在诸如免证事由、自认等特殊情形,任何案件事实的确认都必须建立在扎实可靠的证据的基础上。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证据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对民事诉讼证据的研究存在三种考察视角:一是诉讼者视角,二是审判者视角,三是监督者视角。从诉讼者视角看,民事诉讼证据是他们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并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活动获得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的必要前提和诉讼工具,缺乏这个前提和工具,诉讼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几乎是寸步难行,最终难以取得胜诉或者理想中的诉讼结果。从审判者视角看,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要对摆在面前、需要其行使审判权加以解决的民事纷争和民事事件给出法律上的正确答案,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基于这些证据进行正确的事实判定,在正确的事实判定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从监督者视角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必须建立在确实无疑的证据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监督才能产生为法律所保障的预期中的监督效果,才能纠正司法裁判中的错误,促使司法裁判活动始终保持在正确合法、公正高效的轨道上运行,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诉讼者视角下的证据,可以称之为“诉讼证据”,这是观察和研究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一视角;审判者视角下的证据,可以称之为“审判证据”,这是观察和研究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二视角;监督者视角下的证据,可以称之为“监督证据”,这是观察和研究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视角。这里所论及的民事检察证据就是第三视角下的民事诉讼证据——“监督证据”。

  研究监督证据的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监督证据,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体系。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中,传统的视角往往具有单一性,重点在审判证据的研究(第二视角),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在为司法审判提供服务和保障之上,超职权主义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模式倾向于这种证据视角。在这种证据视角下,民事诉讼证据基本上就是民事审判证据。但是,传统的证据法学视角具有显而易见的偏颇性,它忽略了诉讼者视角下的证据制度之建构,更没有将监督者视角下的证据纳入考察视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介入,使得“证据”的概念可以被区分为民事审判证据和民事检察证据。不仅要看到检察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联系,更要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区别。现代化的证据法制度不仅要关注和研究审判者视角下的审判证据,而且要关注和研究诉讼者视角下的诉讼证据和监督者视角下的监督证据,将诉讼证据、审判证据和监督证据囊括在一个完整的系统中加以全面地研究和规制。

  立法意义:研究监督证据,有利于凸显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的地位。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制度是与审判制度具有同等位阶宪法地位的国家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职能保障、组织保证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提供了原则规定和程序规范。然而,对于监督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则缺乏体系化的规定,既有的一些规定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监督证据的为数不多的规定,即便该规定也存在模糊性和争议性,可操作性不强。监督证据制度的匮乏无法彰显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地位。为了提高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地位并强化其实际作用,必须对监督证据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构架中进行基本的定位。一方面需要通过监督证据概念的理论化嵌入,将民事诉讼法中“潜存”的监督证据规范予以显在化,凸显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共享价值;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律性和内在需求,对民事诉讼中监督证据的法律漏洞和规范空白进行立法上的补救和司法解释上的细化,从而使民事诉讼监督证据得以立法化、制度化和规则化。

  司法意义:研究监督证据,有利于指引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不能凭空进行,必须紧紧依赖证据这个“法宝”。有了扎实可靠的监督证据,检察机关便可以对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有针对性地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检察机关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因此也应该是证据来源主体,包括调查取证和对证据的审查。有了扎实可靠的监督证据,检察机关便可以对发生在诉讼领域的程序违法现象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敦促法院对此加以纠正,确保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为法律所保障的各项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最终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有了扎实可靠的监督证据,检察机关便可对法院的公正廉洁司法提供切实有效的监督保障,净化司法生态环境,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化水平。可见,监督证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锐利武器。

  诉讼意义:研究监督证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监督诉权落到实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和及时审判请求权,其诉权具有宪法层次上的保障性。当事人的诉权不仅充分体现在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且在民事诉讼程序结束并产生实体性的诉讼结果后,如果他们对此怀有不满,则还进一步体现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并坚持这种申诉意见的过程之中。当事人(含一定意义上的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法律监督也必须依据证据而行,缺乏证据的申诉通常无法实现申诉者的申诉愿望,其申诉请求就会落空。因而,掌握必要的监督证据,是当事人实现申诉目的的必要前提。监督证据制度的完善在实质意义上说就是监督诉权制度的完善,研究和考察监督证据,是构建和完善当事人诉权保障体系的应有之义。

  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范畴缘起

  在中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有两个发展阶段上的界标:一是证据法学变得日益重要,二是检察法学变得日益重要。这两个发展阶段上的特征融合在一起,迫切地呼唤我国构建一个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

  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是研究和考察检察机关运用证据履行其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实践、立法规定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独立法学学科。其之所以具有独立性,乃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定:

  民事检察证据法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须臾不能离开证据的运用,证据以及对证据的运用伴随民事检察活动的全部过程。这种将证据和法律监督紧密连接起来的学科即为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所研究的证据和证明乃服务于一个总体的目标,这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因此,用证据进行法律监督这一综合性法治运行过程,就是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这就将民事检察证据法学和民事审判证据法学以及民事诉讼证据法学区别开来。正是民事检察证据法学和民事审判证据法学以及民事诉讼证据法学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民事证据法学的全部内涵和外延范围。

  内容的完整性是民事检察证据法学赖以成立的学科基础。民事检察证据法学包括民事检察证据的本体性内容以及民事检察证据的动态性内容。无论是民事检察证据制度本身还是对民事检察证据的运用即民事检察证明制度本身,尽管其存在着证据法学的通常性和一般性内容,但其在目的指向、基本功能以及制度归宿上都带上了浓厚的检察监督烙印,其内容的完整性足以支撑其形成严密的证据法律科学体系。

  适用者的特殊性是构建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主体性基础。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是研究从事民事检察监督活动的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如何对待证据、树立怎样的证据理念、怎样运用证据以及怎样总结民事检察证据制度发展规律并概括其本质特征等内容的一门学问。尽管这门学问对证据法学整体以及众多证据制度的运用者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指引作用和理论导向功能,但检察机关及其从事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实践的检察人员无疑是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主要实践者。

  所涉内容的综合性是构建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学科基础。民事检察证据法学具有综合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它是与检察学相关联的学科。检察学在整个法学上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民事检察学作为检察学的分支学科也同样具有独立性,民事检察证据法学则是民事检察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它是与诉讼法学相关联的学科。在诉讼活动中,包括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都存在民事检察监督的一席之地,而民事检察证据学就是研究民事检察证据是什么以及如何运用它的专门学科。其三,它是与证据法学紧密联系的学科。证据法学既是一个纵向的概念,又是一个横向的概念。从纵向上看,证据法学分别与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执行法学相关联,前者属于后者的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从横向上看,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以及执行法学上的证据法内容又构成一个综合体系。民事检察证据法学在纵向上与民事检察法学发生直接的关联,在横向上与民事证据法学发生直接的关联。由此来看,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由于其具有纵横交错的制度逻辑性和内容综合性,因而也相应地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证据法学学科。

  构建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之意义

  构建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有利于推动整个法学学科的繁荣。我国的法学发展从粗放到细化正日渐向纵深处发展,民事检察学的诞生以及与之配套的次级学科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独立化发展就是我国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展示和外化。其基本的反作用逻辑是: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发展推动检察证据法学的发展,检察证据法学的发展推动检察学的发展,检察学的发展推动法学的发展。可见,法学的发展有诸多根梢和基石,其中之一便是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成为法学的整体学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构建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有利于强化人们对检察监督职能独立性的理性认知。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看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其中都不能缺乏法律监督的理论自洽性作为基础。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奠基有助于从证据法学的视角探析和把握检察监督职能的独立性、特殊性及其在我国法治发展格局中的不可或缺性。

  构建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有利于指引民事检察司法实践的长足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必然性地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纳入到其中加以内在化的研究和考察了,这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鲜明特征之一。但我国的民事检察法学还没有扎实地构建起来,现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在不同程度上呈现着碎片化、不平衡等局限性。造成这种局限性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便是指引检察实践的民事检察证据学尚未有效地构建出来。民事检察实践的过程,就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收集和运用民事检察证据的过程。民事检察职能的充分释放是无论如何离不开民事检察证据制度的支撑和保障的。民事检察证据制度的快速顺利发展,乃有赖于独立的民事检察证据法学的构建和型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