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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民事执行全流程高质效监督
2025-02-12 14:16:00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实务  作者:颜国军 石绽薇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抓手,是监督“执行乱”、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良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积极探索民事执行全流程高质效监督的优化路径。

  拓展民事执行监督宽度

  一是培养高质效办案思维,明确职能定位。最高检提出的“一取消三不再”既是对基层检察工作的坚实支持,也为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强化对民事执行的全程监督。作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主阵地,基层检察院需要建立有效监督与精准监督的理念,在监督中培养高质效办案思维,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通过全程监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有效维护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正义。二是科学调整案源结构,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科学界定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的关系,在保证依申请监督案件依法受理的同时,提高积极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一方面,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在履职中发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执行人员存在执行腐败行为案件的启动程序;另一方面,发挥数字赋能民事执行监督的作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民事执行监督模型,基层检察院在应用先进地区监督模型的基础上,应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建立独有线索收集筛查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叠加、倍增作用,以调整案源结构。三是依托专项行动,突出监督重点。以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专项行动为契机,结合辖区内的多发、易发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有助于执行监督案件的集中办理,在有效拓展案源的同时实现专项整治。

  强化民事执行监督力度

  一是以调查核实为抓手保证监督效果。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调查核实权均作出了规定,最高检亦印发了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典型案例,但实践中,基层检察院仍缺乏对调查核实工作的配套保障机制。为此,基层检察院应积极搭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平台,畅通财产查询渠道。借助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定期会商等方式,与行政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建议从机制上赋予调查核实工作一定的刚性保障,确保调查核实权行之有效。二是依法一体履职完善监督格局。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有效凝聚检察办案合力。在横向协作方面,与受案部门联系,对各类群众信访线索重点核查;与办案部门沟通,分析研判、实时互通、共享资源,确保涉执行监督线索及时移送;在纵向联动方面,基层检察院要树立“一盘棋”意识,注重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个案备案审查、重点案件报告,听取指导意见。三是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深化监督层次。基层检察院要切实提升发现执行违法行为背后的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并与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在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同时,既依法向纪委监委移送相关线索,又及时对纪委监委移送来的执行违法线索审查反馈,挖掘执行案件背后的腐败行为,实现深层次监督。

  展现民事执行监督温度

  一是构建检法协同机制,共筑民事执行共同体。如通过开展轮岗交流等方式加深对彼此工作的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寻找执行案件的最优解。在办理个案的同时,建立信息共享、矛盾纠纷共同化解等机制,共同担负起解决执行痛点、堵点、难点的社会责任。二是优化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一方面,以类案监督实现监督效果。对影响执法统一、司法公正的同类型、倾向性问题及时梳理、汇总,对确实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在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暴露出的问题从可整改、能见效的角度出发,助力推动解决。此外,注重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落实监督后的跟踪问效。三是“执行和解+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发挥执行和解制度的功能,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对于制发检察建议不能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和解,有助于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空转。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办理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执行监督案件中,注重发挥检察听证的辅助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公开透明的沟通平台,提升办案工作的社会认可度。

  (作者分别系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