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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破”与“立”
2022-10-26 10:14:00  来源:最高检网站  作者:通崇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争议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争议多元化和复杂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如何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更快更好地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这是近年来摆在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人员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自2019年10月最高检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依法能动履职,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实践中,这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与法院、行政机关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方面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与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信息互通以及工作衔接机制,真正做到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目前,不少检察院虽然与本地法院和行政部门签订了工作衔接机制或联合出台工作意见,但就落实情况而言,一些举措还停留在纸面上,尚未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如果能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将更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和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具体规范不够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虽然在办案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对于相关案件的受理范围,以及检察机关介入化解行政争议的时机、介入的流程、介入的方式等暂无明确、统一的规范,各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探索过程中容易出现做法不一致的情况。

  三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能力不足。长期以来,行政检察都是检察机关各项职能中的短板和弱项,不少行政检察人员对行政检察监督认识仍不到位,导致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水平不高,而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项开展时间不长的工作,更是缺乏经验,无论是审查卷宗、调查核实能力,还是交流沟通、释法说理能力等都尚需加强,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距离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改进,以期检察机关在做实行政检察、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取得更大成效。

  第一,建立与法院、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行政检察应以权力与权利冲突为履职切入口,将法律监督贯穿于审判权、行政权运行始终,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在配合中强化监督,促进协同共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这是现代国家协同治理理论的检察应对。

  具体来说,要努力实现与法院、行政机关就行政争议案件的信息互通,加强工作协作,建立衔接机制,搭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通过定期沟通,形成化解合力,促进行政争议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探索融入社会治理的创新机制,积极拓宽多元化行政争议化解渠道,这是行政检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办案、坚持系统性思维和协同联动的具体体现。

  第二,拓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受理范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纠纷发生后,公民的第一道法律救济途径通常是行政复议,然后是诉讼救济,最后才是检察监督。由此可见,行政检察监督是行政纠纷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关口。检察机关在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其角色应当是居中协调者、释法说理者,并非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争议化解不宜过早、过于主动。同时,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作广义理解,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息诉服判。对于一些存在“潜在之诉”的案件,可以考虑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受理范围,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制度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的,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参与,尤其是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受邀介入后,可以与行政机关共同化解矛盾,将“潜在之诉”化解在萌芽状态,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公民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救济自身权利,也更加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

  第三,努力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能力。进入检察环节的行政争议往往历时长、案情复杂,对行政检察人员的能力要求更高。要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的办案效果,行政检察人员首先要加强审查案卷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这就要求各地行政检察部门应重视和加强业务培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应重视提高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能力,创新释法说理的方式方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入公开听证机制。通过邀请法律专家、法律援助律师、人民监督员、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参与公开听证,也能够进一步开阔办案人员的视野、锻炼办案人员的沟通和应变能力,督促办案人员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学习,练就一身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硬本领。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