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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进刑法治理现代化
2022-08-22 11:31:00  来源:最高检网站  作者:通崇检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刑事司法政策转型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以刑事司法政策创新推进国家刑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这一司法政策的背后,铺陈的是“慎用刑罚”“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

  □我国刑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入总结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总揽法典化工程与刑事司法转型的战略全局,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刑法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工程方案。

  刑法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问题,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指明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确路径。我国当前仍处于刑法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犯罪呈高发态势,还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强化刑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序推进刑法治理现代化。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推进刑法治理体系现代化

  我国刑法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既是1997年刑法取代1979年刑法的过程,也是以十一部刑法修正案修正1997年刑法的过程。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刑法立法又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法典化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之重。2021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在第五部分关于“加强立法理论研究”中指出:“总结民法典编纂立法经验,开展相关领域法典化编纂和法律体系化研究。”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更为复杂的犯罪形势,刑法当然要回应社会需求,适时增加新罪名和调整刑法制裁体系,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以刑法修正案修正刑法会影响刑法体系的完整性,也无法充分体现刑法法理,这均需要通过进一步法典化来加以完善。

  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作支撑,没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就不会有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刑法典,是刑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前提。一部好的刑法典不仅能够从实践上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而且会成为民众的行为指南和司法裁判的依据。

  坚持从以法而治(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的根本遵循。刑法再法典化应做到良法善治,追寻自由与安全的最佳平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对刑法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刑法是规定犯罪、刑罚与量刑的基本法律,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犯罪控制需求,必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客观反映刑法规范对应的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重刑化与轻刑化、刑法典与司法解释等之间的辩证关系,合理设置入罪门槛和刑罚制裁体系,杜绝口袋罪设置,慎用刑罚手段,切实发挥刑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目前,人民群众对刑法的期盼,已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刑法的期待。科学立法要求刑法制裁犯罪需“对症下药”,立足于国情民意进行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平安中国建设、总体国家安全观等重要论述,就是建立在对实践的全面、客观把握基础上提出的,为实现犯罪、刑罚与量刑设置的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民主立法的核心要义,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大力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为民主立法指明了方向。第一,必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推进立法的精细化,确保刑法的明确性。第二,立法机关必须运用刑法规范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体的广泛社会自由,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用刑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刑法是人民制定的,不当的刑法,反而会损害人民的利益,立法机关必须要平衡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以免出现“过度犯罪化悖论”。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推进刑法治理能力现代化

  就刑法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刑法公平实施与刑法科学制定同等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应当看到,尽管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对司法政策把握不准、对刑法精神理解不透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国新时期刑法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刑法实施体系中,司法的作用至关重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刑事司法从治罪到治理的根本转变,开创了新时代刑法公正实施的崭新样式,是刑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面向。

  从治理理念来说,刑事司法必须坚守“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刑事司法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如果刑法适用者对刑法的边界认识错误,则易危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刑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正所谓,“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如欲正确运用刑法,刑事司法必须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刑法只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而不是优先或唯一手段,刑法适用必须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纪律手段、行政手段处理的社会纠纷和矛盾,绝不选择动用刑罚手段。司法的审慎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审慎对待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严守定罪的法定标准,而且需要正确运用实刑与缓刑等刑事制裁,减少社会对立面,以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必须以善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刑法的公正适用需要法律适用者善意的培育、浇灌、呵护,没有这种善意,公正司法不可能成为一种自觉行动。

  从治理本质来讲,刑事司法必须守护公平正义的底线。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刑法适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培根的这段名言来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深刻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迈入新时代的刑事司法,应注重强化公平正义意识,抓住刑事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刑事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把促进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作为刑事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平等、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程序正义、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实质化等理念、原则和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治理策略来说,刑事司法必须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传统刑事司法重视刑罚手段,并强调有罪必罚,忽视了刑罚的副作用。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刑事司法政策转型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以刑事司法政策创新推进国家刑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这一司法政策的背后,铺陈的是“慎用刑罚”“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刑法的完善与实施,将刑法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价值目标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这正是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入总结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总揽法典化工程与刑事司法转型的战略全局,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刑法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工程方案。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