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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驱动”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1-12-26 12:42: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今年以来,山东省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的部署要求,把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行政检察的“牛鼻子”和“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实践,持续规范提升,着力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今年1月至6月,全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51件,其中裁判结果监督案件52件,审违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43件。省院第七检察部被最高检评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优秀组织单位,5件案件被评为专项活动优秀案件。在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面,山东省检察机关主要有以下经验和做法:

  第一、明晰标准范围,夯实常态化推进工作基础。针对各地在规范标准、案件范围等方面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坚持把明晰化解标准和案件范围作为基础性、前瞻性工作来抓,组织认真学习最高检发布的政策解读,深入研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性质内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启动化解方式,先后6次下发通知通报,指导规范开展。实践中,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和指导:一是准确把握实质性化解的核心要求,把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处理、为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实际问题、申请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作为判断“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标准和边界。二是处理好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的关系,将生效裁判结果、行政执行、审违监督案件等传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作为争议化解的重点,对于符合启动化解工作条件的审判阶段、复议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从严把握“介入必要性”,保障案件结构均衡发展。三是处理好监督办案与争议化解的关系,正确理解立法目的、监督方式、化解措施之间的内在逻辑,把化解争议贯穿于监督办案的全过程。四是加强审核指导。省院对各地市报送的案卡逐一严格审核,先后下发季度、半年进度情况通报,针对各地在案件范围、化解标准、方式措施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类逐一说明解读,推动争议化解和案卡填报工作不断规范。

  第二,统筹监督化解方式措施,不断加大常态化推进工作力度。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统筹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以及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措施,推行关联民事案件一并审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争议化解。推行精准审查模式,加强调查核实,强化穿透式监督,融化解于监督办案之中,以监督办案促进争议化解。如济宁市王某得知拆迁安置房所在小区被认定属非法占地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拒绝接受该安置房,起诉要求镇政府支付新产生的临时安置费,法院未予受理。检察机关审查时发现还有其他53件类似案件,遂依职权一并审查,并监督法院立案,最终王某等54人接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领取了新产生的临时安置费,从根本上化解了群体诉访。二是推行公开听证“应听尽听”,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对话、沟通交流、辨法析理的平台。全省共举行公开听证36件。菏泽市检察机关探索灵活采取普通听证或者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公开听证化解行政争议16件,其中6起案件作为类案经公开听证、公开送达文书,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被评为省院公开听证优秀案例,做法在全省予以推广。三是探索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交织案件办理方式。注重从整体上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区分“基础”法律关系和“二次”法律关系,统筹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的协调适用,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四是探索由个案化解推动类案治理。结合个案化解,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中某一类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提出监督意见建议,促进类案争议一并化解。如临沂杨某被冒名顶替登记结婚,请求法院判决被冒名登记婚姻证书无效,未得到支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民政局以没有法院生效判决为由不予宣布涉案婚姻登记证无效明显不当,遂督促民政局依法宣布案涉婚姻登记证无效,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排查整改。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推动省民政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了《关于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三,探索完善机制程序,强化常态化推进工作保障。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行政检察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也对行政检察工作机制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中,重点从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完善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明确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上级院可以要求下级院协助调查取证、发挥属地优势协助化解行政争议;下级院可以提请上级院发挥层级职能优势协助化解行政争议,或者就规范性文件理解适用与制发单位沟通,协调解决化解争议的依据问题,形成上下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二是探索建立行政检察工作大格局,推动党委、人大出台支持行政检察的意见规定,与法院、行政机关等会签文件共同推动行政争议化解。青岛市检察院推动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相关部门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作出规定。菏泽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议》,规定市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市检察院。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前,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召集市检察院、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及相关单位召开意见征询会,凝聚化解争议的合力。三是探索和解协议与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决定的衔接机制。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法律政策框架下拟达成和解协议的,探索通过事先征求法院意见、邀请法官介入或者和解协议向法院备案等方式,解决“和解协议”与生效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的“冲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第四、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增强常态化推进工作实效。坚持把典型案例作为贯彻落实服务大局、多赢共赢、精准监督等理念的重要抓手,作为常态化推进化解争议工作的重要助力。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定期梳理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行政检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提供给三级院行政检察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作为办理监督化解案件的参考,提升争议化解能力。二是把是否办理过最高检、省院确定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特别是化解争议类案例作为省院评选、推荐优秀办案团队、优秀办案检察官的必备条件,引导行政检察人员积极办理化解争议案件。三是加强典型案例的培育和总结提炼。注重培育涉民企、涉民生、涉土地等重点领域的争议化解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作用。同时,建立市县院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与省院七部负责人之间“直通车”制度,从案件受理环节强化案例培育,提升规范化和精准度。上下一体重点培育的做法正在全省逐步推开。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