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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事业为家庭,离婚时有补偿吗
2021-11-29 14:07: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生活中,有不少女性在结婚生子后选择离开职场,在家相夫教子。在为家庭付出多年后,有人依旧幸福美满,有人却没能留住婚姻。于是,有人会问,这些为家庭作出牺牲的女性,在离婚时能得到相应补偿吗?对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例:2012年4月,高女士与赵某登记结婚并生育双胞胎。婚后,丈夫事业发展顺风顺水,她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眼看着两个孩子长大入学,王女士计划出门工作。但不巧的是,王女士意外怀了三胎。丈夫非常喜欢孩子,鼓励她继续照顾家庭。但王女士非常苦恼:要是生育三胎,一心照顾家庭,早晚与社会脱节,万一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了,到时自己能得到相应补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检察官解析:该规定激活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其实,原婚姻法中也有规定,但必须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如今民法典破除该前提,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作出倾斜保护。

  但实践中,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又如何计算?目前来看,没有一种权威的计算方式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主要是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的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家务劳动时长,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二)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洗衣做饭等体力劳动,也有照顾老人和子女等即需要投入体力,更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爱的事项。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为复杂的家务劳动应获得更多的补偿。(三)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四)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为家庭牺牲自我发展。为此,另一方有精力获得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这些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检察官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救济和平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海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