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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合一”有效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2021-10-21 16:30: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案情介绍】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与山东威海某渔业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该公司名下两艘渔船,后雇用王某、刘某、叶某等六人作为管理人员,同时雇了二十几名船员。作为多年从事捕捞行业的船主,吕某在明知有禁渔期规定的情况下,仍在禁渔期到来之际,从山东石岛赤山渔港出海,在我国黄海、东海海域进行非法捕捞。

  同年7月1日,吕某等人在黄海海域被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查获。经清点、称重,查获吕某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渔获物16万余公斤。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价值23万余元。

  作为山东省检察院公益诉讼“四检合一”模式试点院,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并启动“四检合一”办案模式,组成办案组,重点针对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品种、大小等收集固定证据。为准确认定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市北区检察院委托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等人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渔业资源损害、修复的方式方法和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所需恢复费用为92万余元,鉴定中心建议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海洋渔业资源恢复,放流110万余尾许氏平鲉。

  2020年12月31日,市北区检察院对吕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吕某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如不能恢复,则需承担修复费用92万余元,并在青岛市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3月23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吕某等人积极认罪认罚认赔。4月9日,法院分别判处吕某等人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郭树合)

  【评析】该案对于适用“四检合一”模式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采用科学合理方式鉴定确认损害价值等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一是“四检合一”模式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有必要。目前,大多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于刑事案件,相对于刑事案件办理,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有其独特性,此类案件大多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办理,配合不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办理进度,影响“案-件比”。山东省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检合一”办案模式的试点工作,就是对于涉及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分由同一办案人或者办案组办理。合并一处办理,提高了办案效率,能及时促进社会公益的修复。

  二是提前介入,通过全面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办案质效。市北区检察院通过制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理机制实施办法》,从制度上优先确立办案规则,将19个常见罪名交由一个部门办理。该案在侦查阶段,刑事和公益诉讼部分同时提前介入,尤其对于涉及公益诉讼部分的证据,如鱼类品种、数量、大小、捕鱼地点、网具大小等都提前与侦查机关沟通,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补充证据,有效防止刑事案件的“案-件比”上升。

  三是将“认罪、认罚、认赔”作为案件从轻处理基础。本案被告人一直认罪认罚,但通过鉴定,确认需要赔偿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92万余元时,被告人曾产生不愿赔偿的想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只是针对刑事案件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该案被告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环境破坏,仅仅认罪认罚不进行认赔,尚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必须将积极赔偿作为予以从轻处理的前提。经与被告人讲明利害,最终被告人足额缴纳了修复费用,最终判决也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四是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鉴定方法要科学。非法捕捞类案件会通过相关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鉴定,但有的专家意见中判断损害损失的方法不太科学,这就需要有专业机构依托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方法予以鉴定。本案中,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鉴定工作,运用科学方法确定造成的损失及选择什么鱼种、多少数量予以增殖放流。首先通过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计算出直接损害价值,再通过《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确定合理的系数,计算出间接损害价值,最终确定渔业资源的总损害价值。根据总损害价值除以增殖放流鱼苗单价,从而确定增殖放流的数量。被告人对鉴定数额有疑问时,能给予专业解释说明,打消其疑虑,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

  (点评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曹兆坤)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