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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友出气,勒索钱财自肥如何定性
2021-10-21 15:40:00  来源:高检网  作者:通崇检

  【基本案情】2020年9月5日,河南省唐河县某高中在校学生、15岁的姑娘小莎(化名)被网友老札强奸。9月7日,小莎将此事告诉了男友小须,并请求其殴打老札。小须随即约发小小春商定殴打老札。8日,小须以小莎之名通过微信将老札引到一僻静的栈道上,给他戴上手铐后带到小莎、小春身边。小须让小春看守老札,其和小莎私下商定向老札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款5万元,得到小莎同意。在小须、小莎向老札索要赔偿款时,小春感觉二人要这么多钱违法遂借口离去。之后,小须逼迫老札说出其微信支付密码,借口将钱转给小莎作为赔偿,但偷偷将老札微信钱包中的4222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还顺手拿走老札的手机。次日,小须发了100元红包给小莎,让她检查身体,还用其中的986.81元偿还自己的花呗欠款。老札被放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后,以涉嫌强奸罪将老札刑事拘留。9月11日又将小须抓获,小春、小莎也陆续归案。

  本案中对小须、小春、小莎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理,有三种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系共同犯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均不适用缓刑。因为,小须、小春、小莎在非法拘禁老札后,排除其反抗并强行劫财,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系共同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小须是主犯,应从重处罚,小春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对小须、小春不能适用缓刑,对小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三人知道老札强奸小莎会心虚,以将老札送公安机关相威胁,乘机敲诈老札钱财,且数额达到法定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小莎作案时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须、小春、小莎三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小须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过限行为,即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排除老札反抗,强行劫财,故对小须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适用缓刑;对小春和小莎则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小春系从犯,应对小春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小莎作案时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故不应对小莎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小须、小春和小莎原本商定殴打老札,可在案发当晚,小须在以小莎之名将老札引到指定地点后,在小春、小莎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偷带的手铐对老札进行非法拘禁。此时,小须的行为虽超出了之前三人约定殴打老札的犯意,但之后,小春帮忙看押老札,小莎同意拷着老札索要赔偿款,表明三人此时达成了非法拘禁老札共同犯罪的故意。此时,小须利用老札强奸了小莎的心虚心理,以将其送公安机关相威胁敲诈其财产,即令三人向老札索要到赔偿款,如果最终确实将赔偿款交给了小莎,又因小莎的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三人此时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且系共同犯罪,小须起到组织、策划犯罪的作用,系主犯,小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其次,小须利用老札强奸小莎心虚的心理和过错,以将其送公安机关相威胁乘机敲诈其钱财,伙同小春、小莎继而又对老札进行了非法拘禁,三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此时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处罚原则,当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发生触犯数个罪名的牵连时,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而根据刑法规定,该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一样。但本案中非法拘禁行为的同案人存在殴打他人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三人的此时行为仍然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且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别量刑。

  再次,小须、小莎背着小春,商定向老札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小须让老札赔偿5万元,小春认为要这么多钱违法,用离去的行为表示不同意。小须在小春离开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老札财产的故意;其又借口为女友小莎索要赔偿款之名,继续用手铐拷着老札,逼迫老札说出支付密码,声称转账给小莎,在得到小莎、老札同意时,小须将老札微信钱包内的4000余元全部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据为己有,又顺手将老札的手机拿走。此时,小须实施了抢劫他人的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其行为性质发展为抢劫罪。且在案发第二天,小须仅给小莎发了100元红包,用劫取的近1000元偿还自己的欠款,其余的3000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仍由其掌控。小须的行为性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性处罚。而小春对小须后续实施的抢劫行为,事前与小须既没预谋,事后也没人告知,小春对小须的该实行过限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小莎的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可比照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情节。

  综上,小莎的上述行为虽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但因犯罪时未达该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及时函复,随即撤销了对小莎的立案决定。小春在拘禁老札时起辅助作用,是非法拘禁行为的从犯,鉴于老札强奸小莎在先,案发有偶然性,小春又系初次犯罪,且系表现良好的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故检察机关对小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以小须涉嫌抢劫罪、以老札涉嫌强奸罪,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