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职能不断向前延伸,通过驻点办公室、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同步引导侦查等措施逐步突破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格局,从而提升侦查质效,降低“退查率”和“案-件比”。然而,审查起诉前引导侦查在各地运行的案件覆盖范围、效果仍有差异,加之大量新型案件、边缘案件、涉众型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不断涌现,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部分案件仍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立法体系上属于常规侦查制度之例外,以弥补侦查不足为目的,带有补救性质。案件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说明侦查人员已经按照他们理解的证据标准,充分动用侦查能力、资源开展了取证工作。检察机关相对于公安机关具有后置程序优势,此时侦查专场已经转为检察专场,如果只是简单要求补足证据,侦查人员从意愿和能力上都难以达到检察机关的要求。这正是导致降低“退查率”“案-件比”遭遇现实瓶颈的深层原因。
对于可能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亟须遵循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求极致的精神”在退回补充侦查全程中担当主导责任,适时引导侦查活动按照起诉的证据标准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具体而言,可以从四个关键节点着手。
第一,退查前亲历审查。刑事司法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律监督职责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亲历性审查。无论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环节开始接触案件,都应当“走出去”,查看犯罪现场、复核关键证人等,而绝不能“闭门造车”似的埋头伏案。对于可能进入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案件,只有亲历性审查方式才能够突破有限的案卷材料,注意发现和审查“在案证据”,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把握证据,从而准确预判下一步补充侦查的方向。
第二,退查时加强论证。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的法律文书,承载着检察智慧,具有事前谋划、事中指南、事后依据的重要功能。对于确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拟定退查提纲时应当注重补查内容的“三性”,确保退查质量。
一是必要性。即现有证据体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界限不清的证明漏洞。效率原则要求对于确有必要退查的案件,才予以退查。对于明显没有退查必要的情形,不宜退查。因而,对于法庭审理需要的证据材料,并非一律需要办理退查手续,部分简单易取的证据,例如证据瑕疵的情况说明、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可以使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完毕。
二是充足性。即现有证据体系的漏洞用什么样的证据、多少证据能够补齐,从而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简言之,就是证据的质量与数量。有经验的检察人员会全面谋划需要补查哪些证据,争取一次完成,避免在退查后又追加补查事项,不断地打补丁。所以,问题解决得越早、越彻底,效果越好。
三是可行性。通常而言,检察人员擅长于证据判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而获取证据能力相对不足。在拟定补查措施时,欲实现某一证明目的,能够通过什么渠道取得哪些证据,可以听取同行、侦查人员、专家等多方意见。明知已经无法弥补的证据,尽量用变通的方法取得;对于必需的、无可替代的证据,即使取证难度较大,也要列在退查提纲上,既对侦查人员施加压力,也为下一步处理做好准备。
第三,退查中动态跟踪。实践经验表明,检察人员动态了解补查进度,除了实时监督补充侦查进展,更有利于帮助解决补查活动中的种种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尽管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但案情复杂,审查起诉时发现攻击行为造成的损失仍未查清、部分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次数,上下游间交易的证据仍欠缺。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积极沟通,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适时与公安机关面对面会商,了解和掌握补充侦查工作的进展,共同研究分析补充到的证据是否符合起诉和审判的标准和要求,为补充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指导。
具体而言,退查中动态跟踪能够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在制发要式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强化口头沟通,最大程度争取双方良性互动,从而统一证据理念、明晰执行标准。二是在查清案件真相以前,侦查活动将遇到的具体情况都是未知的、不确定的,事前设定的退查提纲只是补查工作的方向性指引,遇到具体困难时,可以及时提供可行的替代方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人员还可以陪同取证,给予现场指导。三是补查人员囿于任务繁重、能力不济、侦查经验不足等各种客观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开展补查工作时,检察人员在找准问题的前提下,能够针对不同情形恰当处理。四是侦查人员怠于履职、屡错不纠之情形,更需要检察人员适时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补查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第四,重报后及时“验收”。退查重报意味着退查工作进入验收环节,之前的退查思路、要求的执行效果都将得到一一验证。一般而言,重报时补查效果有三种情形:一是完全实现退查目的,此时侦查工作真正终结,为起诉工作打下良好质量基础。二是尚未完全达到退查目的,经听取侦查人员介绍补充侦查情况,双方口头交换意见,若有条件继续补充侦查的,宜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同时,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减少二次退查;若确实没有条件继续补充侦查的,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直接作证据不足不起诉。三是补查机关超期重报、未报情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怠于补查而贻误案情的,按规定程序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通报办案质量,建议更换侦查人员,并建议对消极怠职者予以惩戒。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