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总是充满了各种声音:搅拌机的轰鸣声、铲子与砂浆桶的碰撞声、推灰小车车轮滚过地面的碾压声、抹灰刀在墙面上划过的“唰唰”声……这是抹灰,一种关乎建筑质量的必要修饰。而当最后一抹灰泥落下,这些劳动的嘈杂,便渐渐被淹没在更多装饰下。
“久坐在明亮舒适的房间里,其实很容易遗忘这些建筑本来的样子,更别说那些抹灰工人曾经付出过的劳动。”近日,河北省内丘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乔倩向记者介绍其参与办理的谷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时,格外认真地说道,“或许这些被害人只是工地上的‘小工’,不怎么起眼,甚至四处‘漂泊’做工,但他们在修缮堆砌他人新家的同时,也是在用劳动守好自己的小家,他们的权益保障不容有失。”
薪酬变“欠条”,“零工”没能讨回工钱
“既‘多’又‘少’。”指着厚厚的卷宗材料里夹杂着的工资单和明细,乔倩感慨道,“‘多’在被欠薪的有七十几人,女工近半数,涉及金额合计40余万元;‘少’在他们之中,小工日结工资为100元,有的以工作量计价,比如喷浆,每平方为0.35元,大多数人讨要的欠薪算下来仅千把块。”
60岁女工桂芬(化名)就是其中的一员。为了贴补家用,桂芬经朋友介绍来给谷某做工地小工。谷某并未与她签订书面合同和协议,只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并承诺干完活一次性把工资结清。对此,桂芬并未担忧太多。尘土飞扬中,她每天蹬着三轮车上灰(泛指运抹灰料等),似乎每蹬一次脚踏板,就离更好的生活又近了一步。
但桂芬的期待落空了——她没能从谷某那里要回自己1220元的工资。
“怎么办,我联系不上谷某了,打电话他不接,现在还关机了!”多次索要无果后,2022年5月,桂芬等人向内丘县人社局投诉。随后,人社局向谷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由于谷某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人社局遂对其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该案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办案一波三折,账本里发现虚假工资表
原来,谷某长期从事抹灰工程包工头“生意”。2020年10月至2021年,他承接了内丘县三个小区的内墙抹灰、楼内装修工程,随后招揽了桂芬等人具体从事挂网、喷浆、上灰等工作。总包方陆续与其结清款项后,谷某却挪作他用,最终拖欠工人工资共计46万余元。
2023年5月,公安机关以谷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内丘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证据不足,该院依法对谷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谷某把卡里的工钱用作他途,还不足以认定其涉嫌犯罪吗?”对此,承办检察官、该院副检察长成倩解释道,谷某最终用于接收发包方工资款的是其自有银行卡,资金使用可能存在混同。“我们围绕其是否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有针对性地向公安机关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查明转账的具体明细、谷某及其家属的个人资产情况等。”
2024年5月,该案被移送至内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又组织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一件欠薪案件,为何办理起来如此一波三折?“因为这类案件中,被欠薪的‘零工’群体庞大,不少人可能还在异地打工,取证困难;往来账目不规范,流水繁多,金额又琐碎,梳理起来确实颇费功夫。”成倩直言办理这类案件的“枷锁”,同时也表示,该案看似是金额不大的“小案”,但承载着民生利益,不可小看、不可小办。“我们既要保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力市场,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由,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如果要定罪,就要让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做到不枉不纵,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案件转折出现在一份工资表上。检察官发现,施工期间,总包方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部分工资款30万元,依据的却是谷某伪造的虚假农民工工资表。
“工资表上,谷某提供了15人的银行卡账号和虚假签名,大部分银行卡都是由谷某控制的其亲友的卡,仅有5张是工人的卡。这5张卡是谷某统一组织办理的,还以他自己的生日设置了统一的密码。后续总包方又多次直接转账给谷某,工人工资最终都转至谷某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了。”成倩说。
这些钱都用在哪儿了?“拆东墙补西墙。”谷某这样概括自己的行为。据悉,除日常开支外,谷某将工人的工资款大多用于偿还其他工程工人欠薪以及网贷、小额贷等。“之前的活儿干赔了要还账,我觉得这钱给到我手里了,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谷某辩解道。
突破办案思维误区,锁定欠薪者刑责
谷某的行为是否算是一种“恶意欠薪”呢?记者的困惑也曾困扰过部分办案人员。“谷某和他的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房产、车辆,日常生活没有高消费,看起来并没有将工人薪资挥霍使用。”“但他是拿着其他人的血汗钱去堵自己此前经营不善的窟窿,将他人的劳动所得和家庭生活置于不必要的风险之下。”办案期间,检察干警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内丘县检察院检察长尚丽娟组织大家研讨后,明确提出了办理此类案件的理念。“不能僵化理解法条,要把握法律规定的本质。本案虽不似此前多见的将工人薪资用于赌博、个人高消费等‘挥霍’,却也是故意将他人的血汗钱挪作他用,让工人帮谷某‘承担’损失,本质上仍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市场经济秩序。”
“这是工人的劳动所得,不能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后,成倩认为,“内丘县的总包方将工人工资给付谷某时,他是有能力支付的。而他在明知自身财产不足以补空的情况下,还是把钱擅作他用,不全额支付工人工资,放任欠薪后果发生,主观故意明显,影响恶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内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谷某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们作为办案人员,要时刻警醒自己,避免思维惯性,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尚丽娟告诉记者,近年来,有些地区出现了一批另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由于总包方资金紧张以及部分包工头低价恶性竞争承接工程等现象,人工费报价空间被压缩,包工头最终到手款项有时会少于工人实际应得薪酬。有的包工头便“灵机一动”,想着将钱先用于填补其他工程工人欠薪或者用作承接其他工程的成本,出现了问题就让工人找“政府”。“挣钱了,工人才有工资、包工头还能盈利,赔本了却是工人自己承担。这种‘零风险’的短视行为,不仅激化用工矛盾,易诱发群体性事件,还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应予以打击和制止。办案人员不能片面理解‘挥霍消费’才是‘逃避支付’,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依法履职。”
“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案,既有力维护了‘零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人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和力量。”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建卫建议,检察机关在高质效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协同推动欠薪治理取得更优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