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轻率的投资让他深陷追债泥潭,打赢了官司,结局却是“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事情出现了转机——
姚雯/漫画
在医院做护工的邹某没想到,自己竟然被住院患者王某忽悠做了一回投资梦,结果不仅没拿到高额分红,连本金也差点全都搭进去。
“我赢了官司,但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拿回9万元投资款,邹某走进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此案的执行活动依法开展监督。
轻率投资被坑
诉讼未能追回本金
湖北人邹某原在平湖一家医院当护工。2017年6月,邹某与住院患者王某相识,王某自称是嘉兴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公司正在寻求更多资金入股。为能挣点外快,邹某拿出自己的9万元积蓄投资入股,王某随即与邹某签订了《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二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字。双方约定,邹某向科技公司入股9万元,科技公司每半年给邹某分红4500元。
半年时间过去了,邹某终于等到了分红兑现的日子。然而,他心心念念的分红并没有到账。邹某为此多次联系王某,但王某均以“公司业务忙,暂未结账”等理由推脱。
2019年2月8日,邹某给王某下了最后通牒,要求王某必须立即付清本金及利息。没想到,王某非但没有兑现约定,还直接将邹某“拉黑”。无奈之下,邹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王某的合约,并且要求王某返还并支付其入股本金、分红、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2.15万元。同年6月5日,邹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由科技公司返还邹某入股本金9万元。邹某原以为拿回本金有望了,未料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提出,邹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是王某的个人行为,并未得到科技公司授权,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遂于同年8月16日申请再审。法院再审期间,邹某和王某再次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科技公司返还邹某4万元,由王某返还5万元。之后,科技公司按约返还了4万元,但王某在偿还9000元后又“消失”了。
2020年5月,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又未报告财产。同年8月,法院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法院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邹某拿回本金的希望再次破灭。
申请执行监督
发现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2年2月,邹某向平湖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执行案卷材料,立即展开各项调查核实工作,但王某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后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才了解到,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于2021年9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为进一步确认王某名下的财产情况,承办检察官赴桐乡市看守所进行调查询问。王某坚称,科技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且自己名下无房产和车辆,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王某说的是事实吗?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前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调查核实王某所在科技公司的登记信息、公司利润及经营情况。经查,王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确实不好,但当承办检察官调取网络大数据进行分析时,却发现王某名下虽无房产和车辆,但其银行交易频繁,仅提现就达10万元,而且有多次在足浴店、茶楼等娱乐场所高消费的记录。
本案的执行标的只有4.1万元,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应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遂于2022年9月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对王某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查处。同年10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然而,邹某的诉求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了解到因迟迟拿不回投资款,邹某本不富裕的家庭经济已陷入困境后,检察官决定着手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看能否尽快解决邹某一家的燃眉之急。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双方进一步开展释法说理,在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出和解的意愿。邹某表示,只要王某能够支付2万元即可,但王某表示,自己目前被羁押且无履行能力,只有等出了看守所才能如数返还。双方为此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既然都有和解的意愿,能否从王某的家人处入手,请他们从中做些工作?于是,承办检察官试着与王某的家人取得联系。检察官了解到,王某的父母均已年迈,也只是靠务农和打零工维持生活。得知儿子的情况后,其父亲表示,自己也很愧疚,不是想逃避责任,但之前为了替王某还9000元,早就想尽了办法,现在已无计可施,再也拿不出任何钱了。
办案工作陷入了僵局时,承办检察官突然想到,该案系股东出资引起的纠纷,王某在科技公司的股权虽不具备处置价值,但可否由公司代为偿还剩余的款项,再由公司向王某追偿呢?
和解一波三折
代偿最终破局
承办检察官马上联系到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蒋某,向其讲明案件的进展情况、执行情况以及邹某目前的困境。经过再三沟通,蒋某同意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代王某偿还2万元。
承办检察官立即与邹某和王某取得联系,经过反复多次居中说和,二人同意由科技公司代偿,邹某自愿放弃余款2.1万元。随后,邹某和王某签订了和解协议。
就在科技公司准备盖章确认时,邹某突然反悔了。他提出,既然科技公司答应代王某偿还2万元,也应该将剩余本金及分红一并支付。至此,和解又一次失败,科技公司转至法院执行账户中的2万元被退回。
“科技公司早已不实际经营,且公司已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在只是代王某偿还。若继续僵持,矛盾可能长时间无法得到解决,但若同意和解,即可早日拿回2万元本金,减少损失。”面对邹某的临时变卦,承办检察官从法理情角度出发,建议邹某权衡利弊,慎重作出决定。
考虑许久后,邹某再次对执行法官表达了和解意愿,同意之前的和解方案。检察官遂再次拨通了蒋某的电话,向其解释了相关情况,蒋某也表示愿意再次配合。随后,科技公司将2万元款项上交法院执行账户,该执行案件结案。至此,这场历时4年多的入股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陷入了深思: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让申请人减少“折腾”,通过和解方式尽快解决诉求,探索更好的方式方法还存在很大的空间。为此,在办案的基础上,平湖市检察院进一步总结提炼,于2023年9月15日联合法院出台《建立民事检察调处与民事执行和解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在案卷调阅、调查核实、息诉息访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采取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开展和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和解和执行和解各自的优势,减轻当事人诉累。
同时,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法院执行部门未穷尽调查措施,未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账户动态,导致遗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妨害执行的线索等问题,该院及时与法院沟通,提出加强对金融账户交易流水的查询等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记者了解到,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已于2023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