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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检察院不起诉 保住了12名残疾人士“饭碗”
2020-08-28 16:18:00  来源:金湖县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我们公司和我个人一定牢牢记住这次教训,在以后的经营中学法、守法,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近日,在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宣告室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停地向检察官表达着自己的谢意。

  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政策,金湖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重要使命,在复工复产工作中,敢于担当。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王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发现涉案企业系民营福利企业,企业中有12名残疾工人。该企业在发案前一直正常经营,合理保障残疾工人的各项权益。但在主要法人被取保候审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后,该企业一直未复工复产。

  面对当前疫情,中小微企业均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冲击,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保障残疾工人赖以生存的工作,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为此,承办人多次走访企业,做好相关责任人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心理压力。并且帮助联系相关街道和单位,帮助企业申请复工复产。同时,督促企业与每一名残疾工人联系,告知企业复工复产和继续聘用的计划,稳定残疾工人的情绪,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案件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均自首并已退回全部税款、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根据以上情节,启动了“人民群众深度参与刑事案件办理”程序。随机抽选出包括人大代表、基层组织成员、普通群众在内的11名群众代表,对案件事实、证据、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进行了独立评议。11名群众代表一致认为,疫情当下,实体经济运行困难。该企业已经退回全部税款,弥补了国家损失。且具有相关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的决定符合目前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日前,金湖县检察院依法对这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法理与情理共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举,为这一案件圆满地画下了句号。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