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高质效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关键在于把握检察权运行的基本特性,抓住案件办理的重点,完善案件办理的机制保障,持续做深做实。
把握检察权运行的基本特性。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要把握好检察权运行的法定性、协同性。
一是把握法定性。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活动,是基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不同理论基础,解决违法行为人所受公法责任全面承担的问题,防止“不刑不罚”“过罚不当”,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力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尊重行政权的运行规律和特点,恪守履职边界,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案件化办理,推动实现行刑衔接链条的完整性、闭环性。
二是把握协同性。由于行刑反向衔接的职能定位不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检察机关要与行政机关互相借力、互相促进,以此提升整体履职质效。对检察机关而言,在制发检察意见时,要强化与行政机关沟通,努力形成共识。在程序流转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应积极移送案卷材料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抓住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就是要将矛盾论运用到检察实践,研究解决反向衔接意见内容、文书类型、证据转化等最为关键的问题,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是关于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内容。检察意见是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而制发的文书。检察意见应当载明不起诉理由,移送行政机关处理的法律依据,采取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况,检察意见回复期限等内容。检察意见一般不具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至于检察意见发出后,是否确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类型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有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检察机关可以跟踪监督。
二是关于行刑反向衔接文书类型。检察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等措施的意见,以解决个案中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文书。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提出检察建议是对检察意见跟踪督促的主要方式。若行政机关未回复检察意见、未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实际处理、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接续监督。此外,对不起诉案件中其他相关违法人员违法情形的监督采用何种法律文书,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制发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形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没有把此类情形纳入。若需要对不起诉案件其他相关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以线索移送函的方式移送。
三是关于行刑反向衔接证据转化。有观点认为,通过刑事程序取得的证据效力高于行政处罚关于证据的证明要求,行政机关使用刑事诉讼证据,只要达到法定证据标准,就可以进行认定和处罚。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全面,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采信刑事证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实物证据可以直接转化。实物证据客观性强,不会因为取证主体发生变化而变化,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实物证据可以在行政执法中直接使用。言词证据需要限制转化。言词证据具有很强的可重复性和再生性,行政机关一般需要重新收集。若因涉案当事人原因(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收集,且刑事言词证据取证合法、有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使用。此外,证据转化还要审查证据“三性”。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2款、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过程中,行政机关还要对刑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其证明力进行实质审查,评估证据能否证明特定事实。
四是关于行刑反向衔接防止行刑倒挂问题。行刑倒挂是指行刑反向衔接部分案件可能存在行政处罚力度在某种程度上远高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金钱罚的行刑倒挂,在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与刑事罚金相比,行政罚款的起罚点较高,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有时往往难以执行到位。防止行刑倒挂,要将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放在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进行整体评价,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度。比如,被不起诉人具备自首、立功、和解、赔偿谅解、退赔等情节,对于这些情节,刑法和行政法均有规定,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行政机关接收检察意见书后,不影响这些情节在处罚过程中的适用,不属于重复评价。
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的机制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还需要加强相关保障机制。
一是完善内部衔接机制。完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刑事检察部门提出的是否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行政检察部门决定是否制发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要树立“一盘棋”思维,加强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互动,强化刑事案件审查阶段对行政处罚必要性的把关过滤作用,从源头上提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质效。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制度优势,针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或新情况、新问题,邀请第三方或专业人士加强会商沟通、分析研判,努力确保案件质量。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契机,加强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审核把关。
二是完善外部协作机制。建立更加务实高效、实质化运行的“府检联动”机制,梳理有关情况,强化沟通会商,共同研究突出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方式路径,确保反向衔接有序开展。同时,也要建章立制鼓励担当作为。
三是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关键在人。要加强人才培养,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尤其要提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在履职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向被不起诉人传导“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的观念,一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作者单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