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厌世的江西青年一心求死,却没有自杀的勇气,竟故意从楼上扔重物伤害他人。一个从北京来的女孩被楼上扔下来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殒命。今年夏天,本来两个毫不相干的人在吉林长春“偶遇”,一个成为事件的被害人,一个成为案件的被告人。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3日一审宣判,判处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月14日,对于这一案件中备受公众关注的罪刑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办案检察官——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刘玉壮。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
时间回到2023年6月22日,这天是端午节,长春市最繁华的商圈——红旗街上人来人往,热闹非凡,人们都沉浸在浓厚的节日氛围中,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场悲剧正在悄悄上演。
小美(化名)是山东烟台人,虽然家境一般,但她从小乖巧孝顺,学习也很努力,最终成为北京某公司的法务人员,也是父母的骄傲。可谁也想不到,这次去长春看望朋友之旅竟成为她人生的终点站。
当天22时30分,小美从红旗街万达公寓的民宿宾馆下楼买吃的,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额头倒地不起。
“我们是高中同学,她从北京来长春看我。小美自己下楼买吃的,过了20分钟没回来,我给她打微信语音没打通,下楼去找她,听见有路人说高空抛物砸到人了,公寓门口的夜市有人在围观,也拉起了警戒线,伤者已经被拉走。我给路人和警察看小美的照片,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后来证实被砸的就是小美……”小美的朋友、证人战某证言。
案件发生后一个小时,23时30分许,青年男子周某淡定地走进红旗街派出所投案。
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生活窘迫,认为社会不公平,有厌世心理欲自杀,但因无勇气,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戕害地面路人,以达到被判处死刑的目的。
6月14日,周某来到长春市,于17日入住红旗街万达2号公寓33楼,当日16时30分,周某从房间窗户向楼下观望,发现有行人经过,便连续向楼下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在楼下夜市出摊的董某身上,致董某肩膀、手指、腿部受伤。当日22时40分许,周某再次观察楼下,见有行人经过,又从房间向楼下投掷3罐未开封的可乐,其中一罐砸中在夜市吃东西的宋某额部,致其额部外伤头皮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周某下楼查看,未发现有人受伤报警,认为没有砸到人,便返回房间。6月22日21时至23时许,周某再次计划高空抛物,遂从万达1号公寓32楼楼道内搬取数块砖头,观察楼下有行人经过,分别从32楼楼道窗户及33楼楼顶天台等处向楼下连续投掷数块砖头,其中一块击中被害人小美额部,导致小美因钝器击中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周某下楼查看发现有人被砸伤,遂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周某自述,6月22日21时许,他乘坐电梯回到万达1号公寓33楼天台,觉得社会不公,活着没意思,就想跳楼,但又害怕一直不敢跳,于是便想从楼上扔东西砸人。
“如果把人砸死了,公安局就能把我抓了,判我死刑。我的目的就是砸死人,现在目的达到了。”案发后周某交代。
2000年出生的周某家在江西省高安市某镇农村,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此次来到长春也毫无目的,当时身上的钱所剩无几,最终制造了这样一起惨案。
经法医鉴定,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周某亦供认,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周某为达到判处死刑的目的,故意在闹市区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致被害人小美死亡、被害人宋某轻微伤、被害人董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周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不能真诚悔过,犯罪动机极度自私,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潘某(被害人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43611元。
“宣判过程周某表现平静,宣判后法官问他是否上诉,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办案检察官回忆起庭审时说。
确定罪名提起公诉
周某的恶劣行为,是犯高空抛物罪,犯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刘玉壮说,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侦查机关移送周某涉嫌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对于法律适用非常慎重,因为周某行为除了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外,可能还涉及高空抛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玉壮说。
在几个罪名中,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选择高空抛物罪?
“从周某实施行为来看,其所实施的是一个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是按照我国刑法高空抛物罪的规定,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而在该起案件中,周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已经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运用高空抛物罪来评价周某的行为,罪刑明显不相适应。”刘玉壮说。
“另一方面,周某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两个罪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罚均为死刑。但是为什么我们没有选择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告人实施行为时所针对的人员是否特定,本案的被告人所选择的是不特定人群;而故意杀人罪,简单来说,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其投掷砖块时是具有明确指向的。”刘玉壮说。
刘玉壮介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出的意见,也为检察官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依据。“我们经过谨慎研判,最终决定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量刑建议判处死刑
周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是否可以考虑减轻量刑?
“被告人周某在作案以后,主动向属地派出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他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符合自首形式要件。但具体到刑罚运用,还要结合全案证据情况实质性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告人周某的犯罪动机系仇视社会,想要自杀又没有勇气,所以有预谋地采取以投掷砖块戕害地面路人的方式来达到被法律追究判决死刑的目的,可以想见,周某的自动投案在其主观恶意范围之内。另外,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直至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始终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或者歉意。我们认为其虽然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自首,但此等‘自首’,究其实质已经严重偏离自首制度立法原意和设立初衷所指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首’。”刘玉壮说。
“所以检察机关在法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发表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该建议也获得了法院裁判的确认,这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该起案件判决结果的期待。”刘玉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