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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打击金融犯罪始终
2020-05-22 14:4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通崇检

  3月25日,最高检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将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同时,对因疫情未及时还贷企业不作犯罪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疫情的爆发,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不少中小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不足,面临资金链紧张;部分企业工厂复工复产压力巨大,需要获得贷款;一些民众积蓄有限,面临车贷、房贷压力……种种需求下,有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以互联网金融提供低息贷款、网络平台贷款助力复工复产等方式进行金融诈骗。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不法分子假冒中小企业需要复工复产,通过伪造订单、合同,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犯罪。

  金融犯罪行为无疑会危害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有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法定性,但发生动机也和所处的金融环境、金融生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针对金融犯罪行为的惩治,需要结合不同行为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重视、全面考虑金融犯罪背后的社会金融生态,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被害人权益,防止一刀切、简单化处理,对金融犯罪做到精准打击。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对金融犯罪精准打击认定的难点,也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环节。诸如因为疫情影响带来的市场冲击、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个人,不存在规避还款、将贷款转移挥霍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虽未能及时还款,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结合疫情从全局考虑,即便一些个人、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只要能够通过政策引导,行政、民事手段妥善处理,能够将金融风险、社会危害有效化解的话,司法机关也应当慎用刑事手段。

  反过来,自身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在非法获取贷款后卷款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销毁、隐匿账目,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达到逃避归还责任,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占有资金而拒不返还的,就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以及在当前疫情背景下,利用复工复产企业亟需资金的心理进行金融诈骗,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应当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打击金融犯罪始终,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葛明亮